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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彪形大漢踹大門 婦人受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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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16 00:34: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彪形大漢踹大門 婦人受驚

 警方調查,一名年約四十歲離婚獨居王姓婦人,平日好客,住家客廳成朋友泡茶、聊天及喝酒小聚場所,家中常有友人進出。前幾日凌晨,嫌疑人林姓男子到婦人家門口,用腳踹門要求開門,王姓婦人深怕吵醒隔壁鄰居,加上跟林姓男子不是很熟稔,要求林男離去,不料林男一腳踹開大門,將大門反鎖,搶押王婦進到屋內。

 林男進而要求王婦提供2萬元現金,供其花用,王婦不肯,林男盛怒之下用放在屋內儲藏室裡的繩索將王婦綑綁在沙發上,進而毆打王婦,想藉此逼王婦妥協。

 因為吵鬧聲音實在太大,在房內王婦的22歲兒子,聽到客廳有異聲,不動聲色觀察狀況,發現母親被入侵者限制行動拿起手邊的手機打電話報警,才解除這場可怕的索財行動。

法律教室:

 依照刑法第306條,只要未經過屋主同意,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未經過同意停留在屋內,屋主要求離去而不離去,都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所謂「無故」言意之下就是說就是沒有正當理由進入人家家裡,如果進入人家家裡有屋主同意,就不算無故的喔。因為本罪最主要所要保護的乃是事實上居住的和平與安全,也就是居住自由。本案例中,林姓男子強行想進去王婦家中,但王婦不答應,林男硬是將大門踹開,也就是說,林男進入王婦家中事沒有得到王婦同意,嚴重侵犯到王婦本身在居住上的自由,是構成侵入住居罪。

 另外,關於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的部分,若以私行拘禁的方式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因為樣行為會侵害到他人空間行動的自由。而所為的「私行」並非指的是「偷偷摸摸」而是犯罪人在法律上是沒有權利居束被害人的行動自由;所以本案例中,林男在進入王婦家中,用繩索將王婦綑綁在沙發上,明顯違反王婦的行動自由意願,是構成私行拘禁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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