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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道路凸物讓騎士死亡判機關應國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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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0:06: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道路凸物讓騎士死亡判機關應國賠

  傅姓機車騎士行經的關渡大橋時,因為無法注意路面有凸起物,而主管單位未及時改善路面狀態,並未設置警告號誌,致使騎士閃避不及於是撞上不平的路面,一路滑行並衝撞對向車道貨車後傷重死亡,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給付國家賠償之責任。
車禍肇事主因是路道施工後沒有負起注意義務所致,但因傅男未能注意車前狀況小心駕駛,於是無法避開該凸起物,法院認為傅男仍應分擔部分過失責任,其家屬已領取強制險140萬元,但法院還判決公路總局應給付傅男其法定繼承人共計300餘萬元。
  傅男家住淡水,95年6月14日時騎乘機車下班,經過關渡大橋時,因為橋面上有一個高高凸起物,後因閃避不及於是壓過凸起物,結果重心不穩失控撞及對向外側車道正常行駛的大貨車,送醫後因大出血而死亡。

法律教室:

  由於上述傅男騎乘機返家時,因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所屬管轄之道路整修施工,使得道路有凸起物以致讓行經的傅男失控後撞傷,經送醫後仍不治死亡,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人民身體財產受有損害,得聲請國家賠償。道路為公有公共設施,因其道路之主管機關管理不當,以致傅男車禍不治,而傅男車禍不治與設施管理不當又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得依上述法條向主管機關請求給付所受損失。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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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12:54:32 |只看該作者
台灣總有補不完的坑洞
挖挖補補
補補挖挖
無限循環
頭像被屏蔽

禁止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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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21:58:44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發言或禁止訪問或刪除帳號,本文內容已被系統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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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6 21:04:07 |只看該作者
不知道會不會記取教訓
平日確實維護道路設施完善
還是繼續廢弛職務
等待下一個受害者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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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7 22:24:43 |只看該作者
北市路平專案應該也好些日子了吧,我怎不感覺有好多少= =?我是覺得改成哪條路平的 鼓勵一下相關單位可能更直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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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8 18:34:12 |只看該作者
請問這樣的國陪需要經過什麼法律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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