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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婦女悲歌多「摸」兩「圈」判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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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7 00:01: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婦女悲歌多「摸」兩「圈」判無罪

  彰化縣男子蔡x林,於95年底左右在一場內衣的特賣會中,對一名女性客人,伸出「鹹豬手」抓捏該名女子的胸部,發現後就被送法辦,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蔡嫌偷抓及襲胸的10秒相當短暫,僅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可是尚未施行,故法院對於猥褻部分採無罪的判決。這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相當的不滿,在收判決書後立即提起上訴。
  此案是發生在95年11月曼x瑪x公司所舉辦的內衣特賣中,蔡x林涉嫌對一名女客偷抓胸部,具被害人說到,當下內衣特賣會場中的人相當多,她過買產品的過程中,一直感覺有人運用手撫摸、磨擦她的胸部,本以為因人多,彼此不小心觸碰到,但後來發現蔡男好像是故意的,並且接二連三的從腋下穿過去摸胸,還徉稱是要拿她胸前的商品。最後,她感到蔡男捏她胸部,還來不及回神低頭一看,五根手指正貼在她胸部上,回頭看見蔡x林,就大罵「變態、色狼、不要臉」,於是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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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例蔡男,沒有經過她人的同意,以手捏她人的胸部,是否會構成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在學理及實務上爭議相當多,有一說採,需有暴力脅迫等行強制行為,而至使被害人無法抗拒,並有如愛撫、手淫等猥褻行為,方有成立本罪之要件;另有一說,則是只要違反本人的意思,即可成立本罪;最後一說,表示需依一般人的客觀標準來認定之,換言之,如被害人她可接受的程度比一般人高,那麼即不會成立本罪,反之則適用本法。

  在下以為,法律是保障多數人的最後一道防線,今天彰化地院以無罪判決,造成多數人民無法認同,以滿足人民對於法律的期待(即是一般人的道德標準),惟承審的法官,受憲法第80條之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情感」面,蔡男應該是要受到懲罰,如今天被摸的對象是該審判長的妻女時,是否會依此為準繩呢?然法官僅得依法審判,就「法」層面,法院判處無罪,顯然是以上述第一說為標準。換言之,法官不得將「法律」擴張解釋,或是以人民的情感來認定一個被告有罪或無罪,那麼司法制度則有蕩然無存之虞,並且現今多數媒體有左右社會大眾的功效,故以法律事件切入,該判決並非絕對無道理可言。其強制猥褻的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乃非輕罪,故在下應以中庸思想採行折衷,將其蔡男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在給予其緩刑以求自新,或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處以罰鍰,才有避免再犯達到嚇阻等效果。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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