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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壽」香菸商標在大陸地區遭搶先註冊
報載我國長壽香菸在大陸地區遭搶先註冊商標專用權,關於此事可以就以下幾個觀點討論:
由於台灣菸酒公賣局之「長壽」牌香菸,早在民國七十一年間即已註冊為商標,指定使用於香菸商品,該商標經長久使用在台灣地區可謂已成為一般消費大眾普遍認識之商標。然因商標註冊係採屬地主義,菸酒公賣局之長壽香菸雖在我中華民國註冊商標,取得商標專用權,但是其商標之排他效力,亦僅及於我國法律效力所及之地域(台、澎、金、馬),是若有在大陸被搶註商標之情形,則須依大陸地區商標法之相關規定尋求救。
依現行大陸地區甫修正施行之商標法第十三條:「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而其第十五條則稱:「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以,台灣菸酒公賣局應依該等規定,自該大陸「長壽」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請求大陸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而若「長壽」菸符合馳名商標之條件,則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此即為商標法保護「國際知名商標」之條款,有關於「國際知名商標」之保護及案例將另案介紹。
雖然大陸地區之商標法規,固有保護馳名商標之相關規定,惟參酌其實務審查之案件,在大陸地區以外使用之商標,甚難被認定為全國馳名之商標,是若我國廠商之商標在大陸地區被搶先註冊,又無法舉證在大陸地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之馳名證據時,應先行調查搜證搶先註冊者有無惡意之證據,例如該搶先註冊者與台商間是否有代理人或者代表人關係,未經授權而惡意搶註之情形,並準備好被搶註商標具有相當影響力之證據資料,再到大陸進行撤銷該註冊商標之爭訟程序,以維護商標專用權益。
由於大陸地區將香菸列為管制品,其進口及產製,須先經中央批准,所以,搶註長壽菸商標之人,若未經核准進口或產製,而有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之情形,依大陸地區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大陸地區商標局得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因此,台灣菸酒公賣局亦可同時進行調查,取得有三年停止使用之事證,請求撤銷其註冊商標。
而可笑的是,國內部分政治人士似忽並不瞭解對於智產權保護之種要性,反而一再要求台灣菸酒公賣局放棄「長壽」商標於香菸產品上,以達到避免誤導消費者抽菸仍可以長壽之想法,殊不知商標可以做為企業一項重要的資產,例如前一陣子國際知名之「真堝」商標(連鎖餐飲業),其商標拍賣價即以新台幣一千四百萬元起跳呢!
隨兩岸陸續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成為WTO會員之際,兩岸經貿往來愈趨密切,兩岸搶註商標之問題逐漸浮現,為我國廠商目前刻不容緩應該正視的問題;基於架構完整智產權保護網之理念下,有意於大陸地區發展之廠商應迅速將商標乃至專利等智產權於大陸地區提出申請,以求防範侵權於未然。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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