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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狗,小心!挨罰!
按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動物保護法(第1條第1項參照)。其中,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第30條第1項第3款參照),更甚者,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開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條第2項參照)。
所以,縱使狗長期製造環境問題,又對著自己吠,也不得因一時氣憤而踹狗,以免被罰或處以刑責,還是驅趕就好,或通知動物收容處所處理為宜。
但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對動物仍得任意宰殺(第12條第1項第7款參照),所以,基於人道精神及動物權之尊重,除依傳染病防止法第23條:「國內發生流行疫情時,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於傳染病防治之必要下,應切實禁止從事飼養、宰殺、販賣、贈與、棄置,並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必要,對於有媒介傳染病之虞之動物,準用前項禁止、處置之規定。」及動物傳染病防止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撲殺外,本文認為還是「驅趕」就好。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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