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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5 01:23: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生命倫理

在所有的倫理問題之中,沒有什麼比生與死的問題更加迫切,更有爭議性的了。也因此,在西方國家討論最多的問題乃是墮胎、安樂死等類的問題。而在亞洲國家,這類問題並沒有太多的爭議。其原因何在?這是值得玩味的問題?是否儒家的思想過分現實以至於忽略生命的終極價值?是否東方的思想對生命的神聖性缺乏那分認定?這些都是不易回答的問題,但也正是探討生命倫理問題的焦點所在,也就是說,什麼是我們倫理的基石?什麼是我們討論某一倫理問題的價值體系?這些才是關鍵。

墮胎問題

墮胎問題在不同國家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及作法。在中國,為了控制人口的增長,「一胎化」是政府強加推行的政策,因此墮胎是執行的手段之一,也是強迫性的方法。
譬如在美國雖然墮胎已是法律所允許的,但仍是社會上爭論不休的問題。到底他們在爭什麼?這些爭論有何理論依據?歸納起來有兩方面的爭議:

(一)未出生的胎兒是否是一個完整的生命
當美國最高法院於一九七三年決定允許母親有權決定是否墮胎時,同時認定未出生的胎兒並非完整的人,而只是有成為人的可能性,或者說胎兒只是個「次等人」。因為他們認為胎兒還沒有自覺,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也沒有與外界溝通的能力。
但是從基督徒的觀點來看,胎兒已是一個完整的生命體。聖經上說:「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詩篇一三九篇16節)。神也對耶利米說:「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耶利米書一章5節)。因此從聖經觀點來看,未出生的胎兒已是完整的生命體,有神的形像及神的計畫在他的身上。
從科學上來看,近代的科技也證明胎兒自受精卵開始,已有生命的現象。受精卵已完全具備二十三對染色體中所有的基因,而所有一個人的性格、智力、體型等先天性資訊,都蘊含在這些基因之中。另外兩個月的胎兒已五官四肢俱全;三個月時胎兒會吸大姆指、會游泳;四個月時已會聽母親的聲音;這些都證明胎兒具有人的一切基本功能。
如果胎兒是完整的生命,墮胎就等於謀殺一個沒有抵抗力的小生命,這是違反良知及聖經原則的行為。因此,對胎兒本質的認定,是墮胎問題爭論的焦點。由基督徒觀點來看,胎兒是獨立而完整的生命是不容置疑的。

(二)誰有權決定胎兒的生存與否
在歐美、日本等允許墮胎的國家都認定母親有權決定胎兒的生與死(但部分國家同時要求父親同意),而在少數執行強制墮胎的國家,則主張國家有權決定胎兒的生存,但是基督徒主張只有神才有權決定胎兒的生死。
贊成母親有全權決定胎兒的去留的人認為,這是作母親的權利,在他們看來,胎兒好比是身體上一個可有可無的肉塊。但是基督徒認為胎兒是一個獨立的生命,沒有人有權剝奪別人的生存權。母親的自由也不能侵犯一個無力自保的小生命,這是違反公義的原則的。更何況歐美的墮胎多是為了性濫交的結果,或是為了母親個人利害得失而做的手術。真正是為了危害母體安全或特殊原因而作的墮胎手術,比例不到百分之五,可見這是自私自利的行為。
認為國家有權決定胎兒的生死的人認為,這是社會的需要。令人擔憂的是,誰有權決定什麼樣的人值得讓他活下去?什麼是取捨的標準?如果今天我們可以說天生畸型的胎兒應該將他墮胎,明天我們也可以將所有的殘障人士、患老年癡呆症的人一起消滅。另一方面,墮胎是否能控制人口增長呢?事實上,人口增長最低的國家往往是因為社會進步之後,人民知識水平提高,不再有「多子多福」的觀念,而且獨身晚婚的情形增加,以至人口增長緩慢下來,臺灣及新加坡是明顯的例子。強制性一胎化的結果造成獨生子女的管教問題,男女比例懸殊問題,棄嬰殺嬰問題等層出不窮。因此墮胎絕不是控制人口增長的有效方法,也是不人道的作法。應該以教育或經濟誘因才是治本之策。

安樂死問題

「安樂死」顧名思義是指「快樂地死」。這有兩種作法,一種是積極主動的作法(如自殺或他殺),另一種是消極被動的作法(如拒絕開刀或使用心肺機)。最引起爭議的是前者,也就是「主動性安樂死」的作法。目前荷蘭是全世界唯一准許醫生在某些條件下協助病人自殺的國家,但是美國也曾發生醫生在父母同意下,將畸型的嬰兒活活餓死的實例。

贊成主動性安樂死作法的人認為,人有權選擇生存與否,及死亡的方式,而且協助人死亡是減少當事人的痛苦,因此是一種「慈悲」的行動,何況許多人的病痛也帶給家人及社會極大的痛苦及龐大的經濟負擔。

但是基督徒在原則上反對「安樂死」的說法及作法。首先,聖經上明確地說只有神有權取去人的生命,因此任何人(包括自己)也沒有權殺死一個生命。當然人有權拒絕用非自然的方式來延長人的生命,譬如病人家屬可以作主決定在呼吸停止時是否用心肺機、癌症的病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要開刀或用化學治療。但是採用自殺的方式,不但是法所不容,也是不合情理及真理的。

其次,有人認為「好死」勝過「歹活」,因此安樂死是合乎人道的作法,可以維護人類的尊嚴,免受病魔的折磨。其實這種論調似是而非,因為安樂死既不「安樂」,又無「尊嚴」可言。最近臺灣有一位大學心理系女教授因癌症自殺,她遺言是為了免受痛苦,但留給子女丈夫的是震驚及無名的悲痛。安樂死的支持者的觀點是認為:如果生命不再有希望,生活不再有樂趣,那麼生不如死。這是無神論者的悲哀,因為對他們而言,生命幾乎是一場鬧劇──從不由自主地被投入這個世界開始,再以身不由己地面對恐怖的死亡結束。但對基督徒而言,生命是在神的創造及旨意之下被賦予意義。即使我們在面臨死亡之際,我們仍可以信心(相信死亡只是引領我們進入與神同在的境界)及勇氣(來自神及自己信仰的經歷)坦然去面對,這才是真正的生命的尊嚴。

因此,安樂死是消極悲觀的作法。積極的作法乃是透過宗教去體認生死的問題,再以樂觀的態度善用每一天的日子,在平靜安穩中度過人生最後一個階段。

生物醫學科技問題

近代科學的發展,沒有什麼比生物醫學科技製造出更多新的倫理難題了。譬如說:「借腹生子」是現有的技術,可是到底是提供子宮的人是母親,還是提供卵子的人是母親?借用陌生人的精子來培育受精卵是否合乎道德?這一籮筐的問題都是不易解決的。

首先我們要建立一些正確的觀念。例如是否為了正確的目的可以不擇手段?我們認為不可以,因為目標固然要正當,手段也必須合乎理法。若為了培育所謂「優良品種」人類,而將所有的殘障胎兒、甚至成人趕盡殺絕,是不合乎道德的。另外,並不是所有技術可行的方法都是道德上可以被接受的。在西方國家從事生物醫學科技研究的人,有嚴格的道德公約,對某些研究是禁止進行的。反倒是亞洲國家及東歐共產國家百無禁忌,是否意味著這些國家的倫理觀念較為薄弱?這是值得反省的問題。

就基督徒的立場而言,我們的生命是神所掌管的,因為「賞賜的是神,收取的也是神。」(約伯記一章21節)。同時因為人是照神的形像造的,人的生命具有神聖性及尊嚴,人不可以剝奪別的生命,但也不要妄想自己扮演神的角色,決定另一個生命的生死或特質。

依據這些觀點,我們可以將許多目前發展成功的生物醫學技術加以評估:

(一)器官移植
目前心臟、肝、腎都已可以成功地移植了,這完全合乎聖經的原則──就是舍己愛人。反倒是儒家思想認為「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或許會有所抵觸。但是我們應該大力提倡遺體捐贈的風氣,以造福別人。但捐贈器官必須出於自願,不得強迫,才是合理的手段。

(二)人工受精
基本上人工受精技術並不違反聖經的教訓,比較引起爭論的是誰的精子與誰的卵子。若來自于夫妻,沒有任何爭議。若一方或雙方來自第三者,則有思考的必要。但本質上這並沒有構成淫亂的顧慮,但在小孩成長之後心理上、社會上的後遺症值得斟酌。最理想的方式是用領養的方式,因為社會上有太多的棄嬰及孤兒,何不「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三)借腹生子
借腹生子乃是借另一個女人的子宮將夫妻的受精卵著床,然後生育,基本上也沒有違反道德,但是社會及心理的後遺症有待考慮。到底誰是孩子的母親?是懷胎十月的女人?或是提供卵子的女人?家庭中的倫理關係將更加複雜了。同樣地,一個真正有愛心的人何必在乎孩子是否具有自己的遺傳基因?領養還是最理想的方式。
總之,我們必須從全盤來衡量這些技術的倫理立場,不僅是道德方面,還有社會因素及心理因素。任何從事生物醫學科技的人,不得不三思而後行。

來源:基督徒與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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