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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認父歸宗要趁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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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7 02:32: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認父歸宗要趁早

近幾年來,經常注意社會新聞的人們,就會發現有些在社會上頗具聲望的人士,或者在政界、商場,和文藝界頭角崢嶸的人物,一旦不幸撒手人寰,在舉行告別儀式的靈堂上,有時會莫名其妙多出一位或者一堆披麻帶孝的孝子、孝女來。這些突然冒出的孝子、孝女,如果是被寬宏量大的喪家家族所接納,就沒有什麼後續新聞可以報導了,就想要知道進一步結果也無從得知。想盡一片孝心的孝子、孝女如果不被喪家所接受,雙方又沒有各退一步的想法,互不相讓的結果,便演變成「歹戲連棚」,喜歡看熱鬧的人可就有得瞧了!因為事情無法私了,突然冒出的孝子、孝女們想要認父歸宗,對遺產分得一杯羹,只有走向循法律途徑謀求解決的一條路,不過,要走這條路也不是想像中那麼平坦,起起伏伏超煩人的。

「你父親是誰?」、「誰是你父親?」這問題不論是正面的問,或者是反面的問,對絕大多數的人來說,都可以不假索思,朗聲作答。縱然父親長年客居他鄉,但是領有身分證的人,上面也列有父親姓名的一欄,時常相看,也會將父親大名深深烙印在腦海中。可是對極少數的人來說,對這一點也是一種奢望,因為他們持有的身分證父親姓名欄,不是被填上不詳,便是留著空白。誰都知道,每個人都該有父親,沒有父親,便沒有自身。可見身分證上父親欄空白或者不詳的人,事實上也都有父親,只是現在不明而已。

我們持用的身分證,內容是由政府所屬的戶政機關根據戶籍資料所記載,是公務員製作的文書,屬於公文書的一種,公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推定為真正。法律上所謂的「推定」,除了有反證可以證明公文書所記載的內容是不實的以外,就認為是真實的。身分證上有了父親姓名的記載,便有了法律上的「爸爸」,不論在親子問題上、繼承財產問題上,都立於不敗之地,別人若有不同的意見,由他蒐集證據來訴訟吧!那些只有事實上的父親,而沒有法律上父親等人,費盡心血想要爭取的,便是要有一位法律上的父親。不過,要使公務員在你的身分證的父親姓名欄內填上父親的名字,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公務員們都是依法行政,雖然用三個字或者二個字就可以在身分證上填上一個人的名字,如果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不會輕易達成你的願望的。這裡所說的法律依據,依的就是我國的民法,因為在民法的親屬編中,對於父母與子女間所衍生的問題,都有詳盡的規定。

上面已經說過,我們身分證上會記載法律上父親的名字,是根據戶政機關的戶籍資料,戶籍資料所記載的父母子女的關係,便是根據民法的規定,民法把親子的關係分為自然的親子關係與擬制的親子關係兩種,擬制的親子關係,便是收養養子和養女,依據法律的規定,使毫無血緣關係的人,成為親子關係。這部分因限於篇幅,留待以後再談。至於自然的親子關係,又可細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兩類:婚生子女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條文是這樣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由這段法條文字來看,只要子女出生在父母的婚姻關係存續中,便是婚生子女。其中所稱的「婚姻關係」,是指父母經過合法結婚程序,只是訂婚還不能算。至於子女的受胎期間,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是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這中間一共是一百八十二日,只要父母在這段期間內有婚姻關係,子女也是在這段期間內受胎,便是婚生子女。根據醫學研究,胎兒自受胎至分娩,通常最短期間,不少於一百八十一日,最長不多於三百零二日。德國民法是根據這些數據定出受胎期間。我國採的是德國的立法例。

非婚生子女是指子女的出生,是男女不基於婚姻關係所生下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是「視為婚生子女」,不需要辦理任何認領的手續。由於有這條條文,做母親的即使是未婚生子,生下來的孩子,與母親之間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與結婚後生下來的子女一樣,所以對生母來說,所生的子女,是沒有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之分。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關係則沒有那麼簡單,除了生父與生母生下非婚生子女以後結婚,依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便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除了有反證以外,結婚以前所生的子女,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完全一樣的。

如果沒有這種情形,生父若想把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必須要經過認領,認領的法律上意義,是指生父出面承認非婚生子女是他所生,要與非婚生子女發生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經過生父認領以後,在法律上就視為婚生子女。認領的方法,在我國的民法上可歸納成三種:第一是任意認領,也就是任由生父自已決定認領的意思後出面認領。第二是擬制認領,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有過撫育的事實,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就視為認領,發生認領的效力,不必再經由認領的程序。第三是強制認領,生父不出面認領非婚生子女,如果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規定的: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  生母為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有這四種情形 中的一種,非婚生子女本人或者他的生母、其他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請求生父來認領。生父如果還是不理不睬的話,出面請求認領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用判決來認領。不過,這項認領的請求權有時間的限制,由非婚生子女自己 來請求,必須在成年後兩年以內提出請求。由生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提出請求,要在子女出生以後七年以內提出,過了這段期間沒有提出請求,請求權便告消滅,就不能再提了。有權提出認領請求的人,千萬要注意這些規定,以免權利受到損害。如果生父已經死亡,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認為這時認領 的主體已經不存在,也不能行使強制認領請求權。那些在葬禮上才出現的孝子孝女們,到了這個時候才想到要打認領官司,恐怕為時已晚了!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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