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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6 09:24: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司祭品位的實踐或基督的祭獻

一、祭獻的意義

司祭的主要任務是祭獻。希8:3:“凡大司祭都是為奉獻供物和犧牲而立定的”。特倫多大公會議宣佈:“祭獻與司祭的品位因上主的計畫而連在一起,兩者在任何一件禮品。宗教性祭獻的較廣意義包括將自己奉獻給天主的內在行動,與內在奉獻精神的一切外在表現,例如祈禱、施捨、克己(詠50:19;140:2;歐14:3;德35:4;羅12:1)。狹義的或禮儀上的祭獻就是一種外在的宗教禮節,由上主的合法僕人奉上一樣有形的祭品,以稱揚上主的絕對尊威;自從人類有了原罪,人們也以祭獻來求得與主的和好。因此禮儀的祭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代替祭獻者的有形祭品(res oblata)。(二)有資格代表團體,上趨主前的祭獻者(minister sacrificii)。(三)祭獻的目標(finis sacrificii)第一是以敬拜,感恩與祈禱來承認上主的絕對尊威,其次是以贖罪來與上主和好。(四)以奉獻祭品來表示內在奉獻精神的行為(activa sacrificia,sacrificium visibile)。

二、十字架上的祭獻

基督在十字架上自獻於天主,行了真正的祭獻——信理

厄弗所大公會議(431年)與亞力山大裏的聖濟利祿共同宣佈:“基督為我們犧牲了自己,向天主他的父獻上了馨香之祭”(鄧122)。特倫多大公會議給彌撒聖祭所下的定義,顯示了基督死於十字架的祭獻特性。鄧940:“基督在十字架的祭臺上,以流血的方式,一次奉獻了自己”(又鄧938,951)。唯理主義反對這項信理(鄧2038)。

按照希伯來書8—9,舊約的祭獻是十字架祭獻的預象。依撒意亞將默西亞比擬那被帶往屠場的羔羊,預言他將要背負多人的罪愆,自願奉獻他的生命當作贖罪的祭品(依53:7—12)。最後一位先知施洗者若翰追隨依撒意亞的預言,視基督為替全人類贖罪的羔羊。若1:29:“看哪!天主的羔羊,除免世罪者!”

聖保祿以最清晰的方式說明了基督被釘十字架的祭獻意義。厄5:2:“基督愛了你們,且為我們把自己交出,獻于天主作為馨香的供物和祭品”()。格前5:7:“我們的逾越節羔羊基督,已被祭殺作了犧牲”。羅3:25:“這耶穌即是天主公開立定當作贖罪祭()的,為叫世人因著信德,以耶穌的寶血而成義”。然而按照聖經的意思(肋17:11),當作贖罪祭的血就是充作供品所灑的血。希伯來書(9:1—18)說明基督死於十字架所作祭獻的卓越性,遠遠超過了舊約的祭獻。希9:28:“基督只一次奉獻了自己,為除免大眾的罪過”(若一2:2)。

基督自己也間接地說過,他在十字架上的死亡是替人贖罪的祭獻,他用了聖經上常用的與祭獻有關的字句:“交出自己的生命”與“傾流他的血”。瑪20:28(穀10:45):“人子不是來受服侍,而是服侍人,並交出自己的生命,為大眾作贖價”。在建立聖體聖事時,他也暗示了他的死亡。路22:19:“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而捨棄的”。瑪26:28:“這是我的血,新約的血,為大眾流出來,好赦免罪過”。

教父們視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亡是除免世罪的祭獻。巴納博(Barnabas)書信(7:3)的作者說:“他自願獻出那封藏他精神的器皿(他的身體),為贖世人的罪,以應驗依撒各(Isaac)在祭臺上所作預象性的奉獻”(亞力山大裏的聖克來孟。Paedagogus,5:23,1;奧斯定天主之城10:20;論天主三位一體4:14,19)。

從理論上言,基督聖死的祭獻特性基於一個事實,即禮儀性祭獻的各項條件都已經滿足。基督的人性是祭獻者兼祭品。他的天主性偕同父與聖神,都是祭獻的接納者。基督懷著最完善的自獻於主的心情,甘願犧牲自己的生命,忍受了淒苦的死亡;雖然他本來有不實行這一切的權能,但他並沒有運用它。自願地把自己獻給天主,便是基督的祭獻行為(若10:18)。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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