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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1 00:48: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赦罪權的聖事性

一、聖事的實在性

在懺悔法庭中的赦罪是一件實在的和真正的與洗禮聖事有別的聖事——信理

特倫多大公會議針對新教人士,作如下定斷;任何人說天主教會的懺悔並非真正的實在的和真正的聖事,當受絕罰“(Si quis dixerit, in catholica Ecclesia poenitentiam non esse vere et proprie sacramentum, A. S.鄧911;參考鄧912)。

教會赦罪的行為包含了聖事的要素:(一)表示恩寵外在可知覺的記號。(二)內在不可見的恩寵效果。(三)由基督所建立。

二、聖事的本質

自特倫多大公會議以後,神學家們的一般意見與多瑪斯派學者都主張,告解聖事的實質一方面是形成准材料(quasi-materia)的懺悔者行為(痛悔,告罪,作補贖,或作補贖的意願。鄧699,896,914),另一方面是形式,即司鐸的赦罪行為。懺悔者的各種行為是以赦罪行動為目標,正如材料從屬於形式,並與赦罪行動一同成為產生恩寵的聖事記號。

司各脫斯派學者都主張告解聖事的實質只是司鐸的赦罪行動,而懺悔者的補贖行為是妥善地領受聖事的必要先決條件。

(一)下列各項理由有利於多瑪斯派學者的意見:

(1)根據特倫多大公會議的訓示(鄧896),告解聖事的能力主要地(praecipue)因此非單獨地寓於赦罪行動。然而,由於一件聖事的能力只能寓於形成聖事的本質的事物上,而懺悔者的三項行動——它們可稱為聖事的准材料(quasi material sacramenti)——這些行為與足以稱為聖事形式的赦罪行動,應當一同組成聖事的本質。

(2)與其他聖事(婚配除外)的比較,使我們看到,懺悔聖事的聖事性記號系由二種真正不同的要素所組成。我們有理由稱懺悔者的行動為材料,因它們從屬於赦罪行動,而且,以某一意義言,前者以後者為目的。由於缺乏物質的實體,我們稱它為准材料(參考羅馬要理問答,2:5,13)。

(3)鑒於罪之赦免是以一項裁判程式而實現,這項裁判程式的要素必須也是聖事的要素。然而,裁判程式的成立不僅要有審判者的判決,也要有對事實的認識與審查。在懺悔法庭前,這些要素便是懺悔者的自我告罪。由於懺悔法庭的目的是赦罪,罪的千白必須與痛悔及補贖意願相連合。

(4)聖多瑪斯把懺悔者的行為視為懺悔聖事的材料是屬於聖事本質的。參考神,3:84,2。

(二)司各脫斯派主張,特倫多大公會議稱懺悔者的行為是准材料(他們把這個名詞解釋為非真正的材料),因此大公會議只主張這些行為對聖事的完整性固屬必要,但並不屬於聖事的本質。他們把“懺悔的部份”一詞解釋成“完整部份”。此外司各脫斯派舉出下列理由:懺悔者的行為並非聖事功效的合適記號,因此也不是聖事功效的原因。司鐸以這聖事的唯一施行者資格應當單獨地完成全部聖事記號。教會習慣以條件方式給失去意識者赦罪,這種習慣假定,懺悔的聖事記號單獨地在於司鐸的行動上。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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