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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9 01:52: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地獄

一、地獄的實在性

在本人的重罪境界逝世者的靈魂,進入地獄——信理

地獄是永遠的痛苦的所在與境界,是被天主所棄絕的人的住處。

許多離異的支派反對地獄的實在性,他們認為罪人死後或公審判後便完全消滅。那些反對個人不朽(唯物主義)的人,也不承認地獄的存在。

“任何人”(Quicumque)信辭有如下的一句:“作惡的人將入於永火”(鄧40)。本篤十二世在Benedictus Deus信理典章中宣佈:“遵循主的一般命令,那些死於本人的重罪的人,死後立即進入地獄,在那裡受地獄的痛苦”(鄧531;參考429,464,693,835,840)。

在舊約中只在較遲撰寫的經書中,始可見到惡人被罰境界的清晰記述。達,12:2指出:“許多在塵土中的人要醒起……有些要受永遠的羞辱和侮慢”。友,16:20-21(希臘本16-17)告訴我們,全能的天主要向依撒爾的敵人們報復,在審判的日子,要對付他們。“將火與蟲放在他們的肉體內,使他們燃燒而感覺到”(希臘本:他們要永遠因痛苦而哀號)(參考依,66;24)。智,4:19曉示我們,惡人“無聲無臭地死去,他們在亡者中間永遠蒙羞”。“他們將痛苦,使他們的紀念湮沒不存”(參考智,3:10;6;5等)。

耶穌以地獄的永罰來警惕罪人。他稱它為Gehenna(瑪,5;29等:10:28:23:15,33;穀,9:43,45,47;希臘本作“星農之穀”(Valley of Hinnon),“火獄”(gehenna of the fire),瑪,5:22;18;9,“有不死的蟲和不滅之火的地獄”(穀,9:46等;希臘本47等),“永火”(瑪,25:41),“不滅的火”(瑪,3:12;穀,9:42;希臘本,43),“火窯”(瑪,13:42,50),“永苦”(瑪,25:46)。“那裡有黑暗”(瑪,8:12;22:13;25:30),“哀號和切齒”(瑪,13:42,50;24:51;路,13:28)。聖保祿作證:“這些人(不認識主,不聽從福音的人)要受永遠喪亡之罰,無離主的面,遠離他威能的光榮”(得後,1:9;參考羅,2:6-9;希,10:26-31)。按照默示錄(21:8),“惡人的份是在烈火與硫磺燃燒的坑中”。“他們將在那裡日夜受苦,至於無窮之世”(默,20;10;伯後,2:6;猶,7)。

教父們一致為地獄的實在性作證。安提約基雅的聖依納爵說:“那些以危險的理論,傷害基督被釘十字架而建立的純正信仰的人,以及那些聽信他們異說的人,都要進入了永火中去”(致厄弗所人書,16:2)。聖儒斯定將地獄永苦的道理建立在天主正義的概念上,天主對於那些背離正道的人,不能不予以懲罰(護教書,2:9;參考護教書,1:8,4;21:6;28:1;鮑理加布的殉道錄,2:3;11:2;聖依來內反異說,4:28,2)。

二、地獄之苦的本質

士林神學告訴我們,地獄之苦具有雙重的本質:失苦(poena damni)和覺苦(poena sensus)。前者與憎厭天主陷於重罪相應,後者則與傾向受造物相應。

失苦就是得不到面見天主之福,為地獄之罰的要素。瑪,25;41:“可咒駡的,離開我!”瑪,25:12:“我不認識你們”。格前,6:9:“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承繼天主的國嗎?”(路,13:27;14,24;默,22:15;聖奧斯定Enchiridion, 112)。

覺苦就是由外來的感覺得到的痛苦(亦稱地獄的極懲罰)。聖經常提到受罰的靈魂受地獄之火的燃燒。並常稱地獄為哀號與切齒(痛苦與絕望)的所在。

有些教父如奧力振、尼沙的葛利哥裡與近代神學家如盎博•格達林(Ambrosius Catharinus)、穆勒(J. A. Mohler)、克利(H. Klee)等將地獄之火以象徵意義來解釋,視之為一種純粹的精神痛苦,尤其是良心煎熬的憂苦。這一意見未被教會訓導權威所斥責。大多數教父,士林神學家與大多數近代神學家認為是一種實質的火(physical fire),但強調它與普通的火有別。聖多瑪斯繼聖奧斯定與大葛利哥裡,解釋實質的火對純粹精神性事物的作用,就是精神被束縛於物質的火,它是天主正義懲罰的工具。精神體受制於物質,不能自由行動(Suppl. 70, 3)。關於1890年4月30日的懺悔部(S. Penitentiary)的有關地獄之火問題的聲明(Cavallera 1466),請參考H. Lange, Schol. 6 (1931)89 et seq.

三、地獄的特性

(一)永恆性

地獄的罰是永遠的——信理

第四次拉脫朗大公會議的Firmiter章宣佈:“那些人(被棄絕者)與魔鬼一同受永遠的懲罰”(鄧429;鄧40,835,840)。君士坦丁堡會議(543年)譴責了奧力振的清除說(Apocatastasis doctrine)。鄧211。

奧力振絕對否認地獄之罰的永恆性,雪爾(H. Schell +1906)則把永罰限於“舉著手”犯罪的人,就是因憎恨天主的心思而犯罪,並在另一世界依然憎恨天主。

聖經屢次以“永遠的羞辱”(達,12:2;智,4:19),“永火”(友,16;21;瑪,18:8;25:41;猶,7),“永罰”(瑪,25:46),“永遠喪亡”(得後,1:9)等,來強調地獄之罰的永恆性。“永遠”一詞並非指點有限度的極長的時間,下列類似各詞可以證明這一點:“不滅的火”(瑪,3:12;穀,9:42(希臘本43),“蟲子不死,火也不滅的地獄”(穀,9;46(希臘本47),以及“永罰”,“永生”(瑪,25,46)。默,14:11(19:3)的“他們受刑的煙向上直冒,至於永遠”,即無終止之時(參考默,21:10)。

宗徒大事錄(3:21)所宣告的“萬有復興”,並不涉及惡人的命運,而是指基督再來時世界的復興。

奧力振以前的教父們一致給地獄之罰的永恆性作證(參考聖依納爵致厄弗所人書,16;2;聖儒斯定護教書,1:28,2;鮑理加布的殉道錄,2:3;11:2;聖依來內反異說,4:28,2;戴爾都良De poenit. , 12).奧力振反對地獄房屋性的態度源于柏拉圖的思想,柏拉圖認為一切懲罰的目的都在罪人的改過自新。尼沙的葛利哥裡、亞力山大裡的迪弟穆與愛伐利•彭迪古(Evagrius Ponticus)承繼了奧力振的見解。奧斯定維護地獄之火無終止的通道;駁斥奧力振與所謂“仁慈者”(The merciful on es )。“仁慈者”(如聖盎博羅削)鑒於天主的仁慈,認為死於大罪的基督徒還有機會得救(天主之城,21:23;Ad Orosium 6: 7; Enchir. 112)

啟示真理曉示我們,被罰者的意志在罪惡中根深蒂固,不可能會有真正的懺悔,因為天主拒絕賞賜被罰者以新的恩寵(參考神,2之1,85,2-3;Suppl. , 98, 2.5.6)。

(二)懲罰的不等性(inequality of punishment)

被罰者所受的懲罰隨各自的罪疚而不同——一般意見

里昂與翡冷翠大公會議宣稱:惡人靈魂所受的苦各不相同(poenis tamen disparibus puniendas,鄧464,693)。所謂懲罰的不同,大概不僅指因單獨的原罪(失苦)與本罪(失苦與覺苦)而有的懲罰性質之不同,抑且指本罪所帶來的懲罰分量的不同。

耶穌警告苛辣匝因與貝特賽達的居民,如果他們不懺悔,將來在審判的日子,提洛與漆冬的居民所受的要比他們的容易的多(瑪,11:22)。經師們將受到更嚴格的審判(路,20:47)。

聖奧斯定說:“有些被罰者所受的痛苦將比另一些被罰者容易忍受”(Enchir. 111)。正義要求罪罰的輕重與罪之輕重相應。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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