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43|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相約「換妻」的婚外性行為,其法律效力為何?當事人可否訴請法院判決強制履行?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4-6-28 00:01: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相約「換妻」的婚外性行為,其法律效力為何?當事人可否訴請法院判決強制履行?

(一)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所謂「公共秩序」,係指國家社會之一般利益而言,所謂「善良風俗」,係指社會的一般道德觀念而言。又依實務見解,以人身為抵押標的或買賣人身的契約,當然無效,其權利義務關係無從發生,即不得據以責令相對人負交人的義務,亦不能責令相對人賠償損害(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一七四五號判例、十九年上字第二六號判例參照)。

(二)相約「換妻」婚外性的行為,係屬一種發生交付人身或允其發生性行為的債權債務關係,該「換妻」的行為,有悖於民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且允許自己或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亦與目前吾人日常生活所實踐之性道德觀念相抵觸,其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前揭說明,應屬無效,其權利義務無從發生,換妻當事人自不得訴請法院強制履行交付人身或允其發生性行為的判決,如當事人之一方有違約情事,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來源:台灣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21 16:05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