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41|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地院以「社經地位」判決我賠償100萬,合理嗎?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4-8-14 00:01: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地院以「社經地位」判決我賠償100萬,合理嗎?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分別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於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惟所謂「相當」,法院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法益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是地院苟將「社經地位」納入考量與其他因素綜合判斷之,本文認為尚難率斷其不合理,但苟僅以「社經地位」為唯一判斷標準,自是未洽。

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係以「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為其要件,並未將「刑責是否判決有罪或無罪在案」列為其要件,是刑事庭雖判決恐嚇部分無罪,惟苟符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之要件,法院非不得依被害人之請求,依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法益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相當之賠償金額,併予敘明。

來源:台灣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23 03:42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