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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關於繼承人之應繼分與特留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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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2 10:05: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關於繼承人之應繼分與特留分

◎王彩又律師94/05/18

壹、前言

前些時候報載中泰賓館林姓父子三人,為祖父林國長即中
泰賓館創始人所遺留之財產,纏訟二十八年,其中一件訴
訟,終在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達成和解,該案之所以引起
媒體關注,除了因為爭訟當事人之身分外,爭訟的緣由亦
是引發討論的原因。根據報載林姓父子三人間之官司,緣
於有一份祖父林國長之遺囑,遺囑內容將林國長的遺產僅
留25%由其子林裕明繼承,其餘的75%遺產由林國長之繼室
及另一位妾室取得,但載明日後轉贈予林欲明之二位兒子
林命群、林命嘉。因為這份遺囑,林國長過世後,林欲明
先與二位阿姨打官司,林命群、林命嘉自二位姨奶奶取得
祖父之財產後,父子三人繼續纏訟。令人有興趣的是,該
份遺囑處理遺產之方式等於是跳過兒子,將遺產給了孫子
,這樣的遺囑是如何在合於中華民國的法律規定下,以此
方式分配遺產?又為何林欲明是25%,此比例有無特別意義


貳、解析

一、何人有繼承權:

1、依法被繼承人的配偶有當然繼承權,除了配偶,被繼承
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父
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為第二、三、四順序之繼承人,
有前順序之繼承人時,由前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即
無繼承權(參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例如某甲與其
妻子育有一子一女,甲之父母尚在世,甲死亡時,甲之妻
當然有繼承權,甲的一子一女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
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故由甲之妻與甲的一子一女共同繼承
甲的遺產,而甲的父母因有甲之前順位繼承人即甲的一子
一女,甲的父母無繼承權;倘甲雖已結婚,但未生育子女
,甲死亡時,甲的父母尚在世,即由甲之妻與甲的父母共
同繼承;倘甲死亡時,甲既無子女,甲的父母亦均已過世
,即由甲的妻子與甲的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準此,林國長
死亡時,林國長的繼室係其合法配偶有繼承權,而妾室非
合法配偶依法是無繼承權,故林國長之繼承人應係林國長
之繼室與其子林欲明。

2、又前述所稱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
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以誰為先,法律明定親等近者為先
(參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亦即有子女者由子女繼
承,無子女者則由孫子女繼承,無孫子女者則由曾孫子女
繼承。根據報載林國長原育有二子,另一子早年已往生,
並無子息,故林國長過世時有一子林欲明,依法自由林欲
明與林國長之配偶共同繼承,而林國長之孫子林命群、林
命嘉依法並無繼承權。

二、繼承人有數人共同繼承時,如何繼承:

1、繼承人有數人共同繼承時,應有一定之分配比率,以為
依據,此比率即民法上所稱之應繼分,由法律所規定稱為
法定應繼分,由被繼承人指定稱為指定應繼分,雖我民法
並未直接明文規定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指定應繼分,惟民法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
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學者通說及實務見
解均認遺囑人得為應繼分指定,並基於尊重被繼承人之意
思表示,指定應繼分之效力應優先於法定應繼分而適用,
只是指定應繼分不能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權利,否則該繼
承人得行使扣減權(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2、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為應繼分指定,適用法定應繼分者,
各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規定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及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即同一順序之繼承人間,按人數平
均繼承,但配偶之應繼分則視與何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
而有不同。例如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是與子女平均繼承
,如有二個子女,平均除以三份,有三名子女,即平均除
以四份;配偶與第二順序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
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一半,
其餘的一半才由父母或兄弟姐妹平均繼承;配偶與第四順
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
分是遺產的三分之二,其餘的三分之一才由祖父母平均繼
承。故倘林國長未以遺囑處分遺產,林國長之配偶與林欲
明共同繼承時,應平均繼承,二位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各
為遺產的二分之一。

三、被繼承人立遺囑處分遺產時,如何繼承:


1、雖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
自由處分遺產,(參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且遺囑人
以遺囑指定應繼分之效力應優先於法定應繼分而適用,惟
指定應繼分不能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權利,否則該繼承人
得行使扣減權(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已如前述。又遺囑人得以遺囑對於他人無償的給與財產上
利益,亦即遺囑人得以遺囑為遺贈行為,但被繼承人所為
之遺贈,亦不能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權利,否則繼承人亦
得行使扣減權(參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故被繼承人
雖得以遺囑處分遺產,不管是就繼承人間分配遺產,或遺
贈予非繼承人,原則是不能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2、所謂特留分,係指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之財產予
繼承人之比例額。各繼承人之特留分為何?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
姊妹及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參民法第
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以上所稱之各繼承人之特留分
比例,係指其是合法之繼承人時,始得主張,倘無繼承權
,自亦無特留分應予保障之問題。前述林國長之配偶與林
欲明共同繼承林國長之遺產時,該二人之法定應繼分為遺
產的二分之一,依前述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
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之規定,故該二人之特留分應係遺產
的四分之一,準此,上揭林欲明僅繼承25%遺產,林國長之
繼室(配偶)與妾室共取得75%遺產之遺囑,倘林國長之
繼室所取得之遺產亦未低於25%,該份遺囑之內容並未侵
害林欲明與林國長配偶之特留分,就遺產分配之角度觀之
,是法律所允許。

參、結論

    我民法是允許被繼承人自由意思處分其遺產,僅是應
以遺囑方式為之,蓋遺囑為嚴格之要式行為,可資憑信。
又為保障繼承人利益,特規定不許違反特留分,如有侵害
繼承人之特留分,受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故清楚上揭民法關於應繼分、特留分等規定,應即不難明
白為何該份林國長之遺囑林欲明分配到的遺產係25%,25%
即為其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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