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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酒駕入獄 第四次竟不用關
法務部去年頒布酒駕「三振條款」,五年內三犯者,檢方將不同意刑責可易科罰金,要入監服刑。男子H去年三犯酒駕,入監後第四犯也判下來,且酒測值翻倍加重判刑。檢方仍裁定要關,H抗囚打官司,結果北院法官以第四犯已判得易科罰金但檢方沒上訴,代表接受,判准易科罰金十八萬元,形成「三犯坐牢,四犯免囚」的離奇結局。
長年來單純酒測值超標案件,多判刑六個月以內可易科罰金,但葉少爺等酒駕致死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各地檢署決定祭出《刑法》賦與檢方的裁量權,以「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不准酒駕累犯易科罰金,發監服刑,但因酒駕幾次才發監各地檢署不一致,法務部去年定出「三振條款」,除非吃麻油雞等輕度情節才可易科。
新北市男子H在2010年、2011年兩度酒駕,分別判處罰金,去年七月在國道樹林段再被攔下,盧三個多小時才酒測,酒測值O點一二毫克,推算遭攔查時酒測值O點四八,被判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新北檢方據三振條款不准易科罰金,H不服,以須照顧家人等理由聲明異議被駁回,入監服刑。不料,H竟在第三案審理期間,於去年十一月第四犯被北市警方攔查,酒測值達一點O二,北院判刑六個月、併科罰金十萬元,但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
北檢囑託新北地檢署代執行前述判決,新北檢方仍要「四振」的H入監,H聲明異議,理由照舊。但這回承審的北院法官洪英花認為,H四度酒駕已被加重其刑但仍判可易科罰金,檢方沒上訴表示已斟酌接受,且檢方裁定要關H的執行指揮書,沒具體寫明不准易科罰金理由,判檢方敗訴。
因全案五日內不服者須抗告,但北檢收到判決書後要向新北檢行文調回案卷,公文往返已逾期限。
H繳交罰金共二十八萬,免去牢災。新北檢方不滿表示,H當初第三犯不准易科,早已敘明原因(觸三振條款),H又第四犯,也以「不准易科罰金理由依然存在」回覆,不服北院判決。洪英花說,H第四犯沒被判「不得易科罰金」,表示承審法官已有所考量,事後檢察官卻不准,反倒奇怪,檢方雖有裁量權但不能無限放大,且她考量H的家庭因素,認為沒有不能易科的理由。H則聯繫不上,不知其回應。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認為,三振條款頂多是行政命令,法官有權依個案裁決,不受拘束。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表示,此事院檢各有考量,沒有誰對誰錯,但檢方常因案件太多,對酒駕案未上訴到底,為免類似爭議,最好堅持上訴。民眾葉先生則認為:「H酒駕被抓那麼多次,代表罰不怕,怎可易科罰金,應該關久一點!」
法律教室:
所謂酒駕的三振條款,乃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案件,同罪不同刑的情況,統一執行之標準,當行為人五年內三犯者時,原則上一律發監執行,不淮易科罰金。但服用含酒精之食物,如: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等而沒有飲酒、吐氣之酒精濃度低於每公升0.55毫克,且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距離前次酒駕已逾三年;因該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者,則可易科罰金。
本案中,H前已受三次醉態駕駛罪刑之宣告,並依第三次刑之處分入監服刑,惟第四犯的審理法院,考量當事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之規定,認為當事人仍可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而將其載明於判決文中,復檢察官無具體理由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亦未就該判決提起上訴,致判決確定。
受理案件之法院若就已審酌之事項再為審酌,非但對於當事人所犯之罪刑,有造成雙重評價之風險,另「易科罰金」之立法目的,本在救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有審查本不該過於嚴格之意旨。故受理異議之法院裁判該執行處分合法不予撤銷。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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