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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侵犯婚姻尊嚴的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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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17 00:14: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侵犯婚姻尊嚴的罪

通姦,系指夫妻的不忠。當二人發生性關係,其中至少一人是已婚者,即使是短暫的關係,他們就犯了通姦罪。基督譴責通姦,即使僅是欲念。第六誡及新約絕對禁止通姦。先知們揭發其嚴重性。他們視通姦為偶像崇拜之罪的代表。

通姦是一種不義。犯這罪的人使自己的承諾落空。通姦損害婚姻盟約的記號,傷害另一方配偶的權利,侵害婚姻制度,違反婚姻賴以建立的合約。通姦危及人的後代及孩子的幸福,他們需要父母的穩定結合。

離婚

主耶穌曾強調造物主的原有意願, 他要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他廢除了逐漸混進舊約中的容忍。

在已受洗者之間,「完成而既遂的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

在教會法所規定的某些情形下,夫妻分居,但仍維持婚姻關係,能是合法的。

如果民法離婚,是保障某些合法權利唯一可行的方法,比如子女的照顧或繼承產業的維護,則可以容忍,而不構成倫理的過失。

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是企圖摧毀夫婦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約。離婚違反救恩的盟約,婚姻聖事就是這盟約標記。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

假如丈夫與其妻分離後,接近另一女人,他本人是姦夫,因為他對這女人犯下通姦罪;而與他同居的女人亦是通姦,因為她引誘了另一女人的丈夫,傾心於她。

離婚是不道德的,也是因為它把錯亂引進家庭及社會中。這種錯亂產生嚴重傷害:配偶被遺棄,孩子因父母分離受到精神傷害,且多次是父母彼此爭奪的物件;離婚的效果有傳染性,成了社會真正的災禍。

在一對配偶中,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離婚的無辜受害者,因此沒有違反道德誡命。他們中的一方已誠實地努力忠於婚姻聖事,卻感到不義地被遺棄,另一方則為了自己的嚴重過失,而破壞一個按教會法有效的婚姻,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別。


其他侵犯婚姻尊嚴的罪

那曾與多位妻子共度多年夫婦生活的人,由於切望皈依福音,有責放棄一位或多位妻子,其困境是可瞭解的。然而,多妻制是不符合道德律的。它「根本與夫妻共融相背馳:因為多妻制直接否認天主從創世之初所啟示的計畫,它違反男女位格尊嚴的平等,因為在婚姻中,男女以愛而彼此給予是全部的,因而是專一的、排他的」。曾有多個妻子的基督徒,按正義他有重大的責任對前妻和子女履行應承擔的義務。

亂倫系指血親或姻親之間,在禁止他們結婚的等級內,所發生的親密關係。聖保祿曾痛斥這種特別嚴重的罪過:「我確實聽說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以至有人竟同自己父親的妻子姘居!……以我們的主耶穌的大能……我們將這樣的人交於撒殫,摧毀他的身體……」。亂倫使家庭關係敗壞,表示退回到獸性的地步。

成年人對受委託照顧的兒童或青少年,所犯的姦污罪可與亂倫罪相比。在此情況,姦污罪同時又是侵犯青少年的生理及倫理完整的壞榜樣,使他們終生留下創傷,並且有違教育的責任。
自由結合是當一對男女達到性親密的關係,卻拒絕給予法定和公開的儀式。
這種結合方法是騙人的:在這種結合下,雙方並不承諾任何事情,因而表示對另一方、對自己或對將來都缺乏信心,這種結合有甚麽意思呢?

自由結合包括各種狀況:姘居、根本拒絕婚姻本身、不能長期承諾受約束。這些情況都侵害婚姻的尊嚴;摧毀家庭的觀念;削弱忠信的意識。它相反道德律:性行為應該只在婚姻內發生;婚外性行為常構成一個重罪,並被排除於聖事共融之外。

現在有些人有結婚的意願,卻要求一種「試婚的權利」。不管這些從事過早的性關係者的意圖如何堅定,「過早的性關係,不可能保證在一男一女的人際關係中的誠實和忠信,特別不可能保護他們免於幻想和任性」。肉體的結合,唯有在男女之間建立了決定性的生活團體之後,道德上才是合法的。人類的愛情不能容忍「試婚」。愛情要求在人與人之間全部的、決定性的給予。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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