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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法律追訴權是用於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的法律訴訟,不論是那那一種都有一定之法定追訴期,
告訴乃論罪只限於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向檢察機關表示要追訴案件,檢察機關才會偵查犯罪起訴
非告訴乃論罪是只要檢察官發現有犯罪行為,即開始偵查,此時檢察官有告訴權;
另外被害人也可於案發後自行提起告訴,但是不論那一種,都沒有所謂保留追訴之權利,要在法定之期限內提出,否則就失去這個權利
刑法80條 追訴權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意思就是說,訴訟就是只是提跟不提而已,如果過了這個期限 你想提也沒用了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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