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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殺害人的生命
第五誡禁止一切直接間接殺害人生命之事,比如殺人、墮胎、安樂死、自殺、傷人、打架、爭吵、恨人、報仇等惡行。
一、殺人
直接故意的殺人,是非常重大的罪惡,因為人的生死大權,不操在人自己手中,人無權決定自己和他人的生死,而是操在天主手中。殺人是侵犯天主的主權和被殺者的天賦人權。中國人也常說:“人命關天”,即不可殺害之意。如果有人嚴重侵犯你的權益,你可訴諸國法,請代主持公道,不可擅自加以殺害。殺人方式很多,比如槍殺刀殺毒沙和墮胎等。方式雖多,後果則相同,同為嚴重惡行。
殺父母、殺兄弟、殺配偶,由於他們之間的親屬關係,是特別嚴重的罪惡。
由於優生或公共衛生的顧慮,都不能使任何殺人罪為合理為無罪,即使政府命令如此,也同樣是嚴重罪惡。
任何有意間接致人於死亡危險中、或社會方面容忍能引人陷於死亡悲慘環境裏,而不設法予以改善、或在商業上出售引人饑餓致死的物品,都是非常可恥的間接殺人罪,是可追究的嚴重罪行。
二、安樂死
就是使患絕症受苦的病人,服用某種藥物而不感覺痛苦而死亡,以免他再苟延殘喘的活著受苦。這種做法是違反道德的嚴重罪行,既相反人的地位和尊嚴,又侵犯掌管人生大權的造物主天主。這種殺人行為,應常受譴責和排除。
對不堪負荷的、危險的、特殊的醫藥治療過程,予以停止是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放棄上訴治療過程,讓病人自然發展。這種決定可由病人自己做主。倘若病人已無力決定,就由他的父母或至親或監護人代為決定。
即使死亡逼近了,對病人應得的正常醫藥照顧,仍需繼續進行,不能合法間斷。
為臨終病人使用止痛藥,以減輕他的痛苦,是合法的,即便有冒縮短病人生活時間的危險,也是許可的,因為毫無促其早死之意,只是為減輕他的痛苦。
三、自殺
每人在天主前該照顧自己的生命,因為是天主把生命託付給人,天主是人生命的最高主宰,我們該懷著感恩之心接受這生命,為光榮天主,並為靈魂的得救而保護這生命。要知道我們只是生命的管理人,並非生命的主人。
自殺相反人保存自己生命的自然傾向,與人自愛之心嚴重衝突;同時也相反愛人之德,因為嚴重破壞同家庭、國家及人類團結一致的關係,我們對他們負著責任。自殺也是不智之舉,因為自殺並不能解決自己的難題,反而為自己的家庭製造出新難題,大家都不以為然,因國人常說:“他一時萌短見,看不開,才出此下策。”此外自殺更是冒犯天主,侵犯天主對人生命的主權,因為人對自己的生命沒有主權,只有保護的任務。人的生死大權,掌握在天主手中,不在人自己手中,人無權為自己定生死時間而予以結束。故意幫助他人自殺,也是違反道德的惡行。
因嚴重的精神混亂,心神慘痛,或深怕受苦、毒打而自殺,可減輕自殺責任。
四、傷人、打架、爭吵、恨人、發怒
傷人雖不致人於死地,但對人的生命仍是重大威脅,既侵犯天主對人生主權,又侵犯被害者的人權。傷人的方式很多,比如以刀槍棍棒毒物傷人,或以現代社會上一些更加可怕的方式傷人,即自己本身或引誘他人吸毒、酗酒、淫蕩、嗜賭等,都是傷害人身的惡行,而且違反中國文化。孝經上說:“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可見這樣傷己傷人,還違反孝道。
打架、爭吵、發怒、懷恨、記仇等行為,雖然不似殺人、傷人之嚴重,但也是傷愛德,違反基督聖訓的惡行,以致大家無法和睦相處、幸福的生活。這是基督信徒應該戒絕之事。
五、報仇
報酬是一般俗人的想法和作風,是違反天主的誡命和耶穌聖訓的嚴重惡行。耶穌向門徒們說:“你們不要抵抗惡人。如果有人打你的右頰,你把左頰也轉給他。你們應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父的兒女。祂使太陽上升,光照善人,也光照惡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你們若只愛那愛你們的人,你們還有什麼賞報呢?稅吏不是也這樣做嗎?你們若只問候你們的弟兄,你們做了什麼特別的呢?外邦人不是也這樣做嗎?所以你們應當是成全的,如同你們的天父是成全的一樣。”(瑪五39,44-48)。
不但主基督教誨我們愛仇,不要報仇,而且中國正統文化也是這樣教導我們。我國先哲告訴我們,為人處世要做君子,不要做小人。又告訴我們,君子以德報怨,小人以怨報德,意思是說,君子愛仇,小人報仇。又說:“冤仇宜解不宜結。”至於所謂“父仇不共戴天”,或“君子報仇,十年不晚”之說,是小說家的偏差渲染,因為小說家不講報仇,小說就寫不下去了,沒有材料可寫了。小說家的說法,並非為人處世之道。請想一想,如果大家都報起仇來,冤冤相報,何時得了,人還有和平日子可過嗎?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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