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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夫要不到錢打罵潑湯 判妻准離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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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5 00:55: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夫要不到錢打罵潑湯 判妻准離

李姓婦人不滿丈夫劉男終日沈迷賭博電玩,向她索錢被拒,即口出惡言、動手打她,還以熱湯潑灑,她身心飽受摧殘訴請離婚,女兒作證說父親以「惡妻孽子無法可治」、「你比菲傭還不如」來辱罵全家人,二審認定李婦請求離婚有理由,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評析

依照現行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因為第二項[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之認定範圍非常廣,所以重大的標準單視法官就個案認定。而本案因婚後丈夫好吃懶做,沈迷賭博電玩,無固定工作,家裡生活費用皆由李婦支付,劉男經常向李婦索費打電玩, 劉男收入微薄,致使李婦為維持家計而外出辛苦工作,劉男人未加以體諒李婦協助家中事務的負擔,反要求李婦盡傳統家庭主婦應盡之一切灑掃炊煮等家務,更以言詞辱罵甚至暴力相向,已構成民法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故李婦得請求離婚,法官並判准離婚。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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