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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14 01:12: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救恩是人自行拋棄的

    A)誤解者的四個論點

    首先,他說有些人要靠善行和方言神恩來證明自己已經得救,他認為他們就像瑪∕太7:21-23的說話:「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因你的名字說過預言,...驅過魔鬼,...行過奇跡嗎?」這是他們沒有依靠主的救恩,卻依靠行為來得救,誤解者又指出主沒向他們說:「你們曾經得救,但現在失落了救恩。」祂卻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

    第二,誤解者又根據希∕來12:3-11指出當信徒犯罪也不會失落救恩,卻會招致神的管教,這是可以理解的,正因為我們是祂的兒女,祂才管教,否則,我們就是私生子了,若說一犯罪神就會收回救恩,收回我們兒女的名份,這簡直是兩回事,也沒有兒女給祂管教了。

    第三,既然人不能憑善行賺得救恩,反過來說,則人也不能憑惡行(犯罪)失落救恩。況且,主耶穌的救恩是完備無缺的,若人能失去他已得到的救恩,還有甚麼能把他再救回來?

    最後,誤解者認為若一∕約一5:13也能肯定「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因為約翰在此明明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而且耶穌也說要賜祂的羊(信徒)永生,使他們永遠不會喪亡(若∕約10:28),既是「永不喪亡」,就肯定了「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B)回應有關瑪∕太7:21-23的說話

    瑪∕太5-7章是著名的山中聖訓∕登山寶訓,主耶穌在此講述基督徒生活之道,它論及真福八端、地鹽世光、心?貞潔、不許休妻、是就說是、愛仇施捨禁食祈禱、應事奉天主勿事奉錢財、不要判斷別人...等「善行」,誤解者所引的瑪∕太7:21-23已接近整個聖訓的尾聲,它及其後的瑪∕太7:24-27大意是勸人不要只聽這些教訓而不去實行。

    主耶穌瑪∕太7:21-23的經文這樣說:「不是凡向我說『主啊!主啊!』的人,就能進入天國;而是那承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天國。到那一天有許多人要向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因你的名字說過預言,因你的名字驅過魔鬼,因你的名字行過許多奇跡嗎?那時,我必要向他們聲明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罷!」

    請留意,主耶穌說可進天國的是承行天父旨意的人,祂聲言「我從來不認識」的亦非誤解者所說的「沒有依靠主的救恩,卻依靠行為來得救」的人,而是「你們這些作惡的人」(瑪∕太7:23)。天主教並非主張人靠善行可以賺取天國的入場卷,但從誤解者所引的這段聖經,可見輕視主耶穌所教導的「善行」,後果十分嚴重。誤解者抽取主耶穌幾句說話,然後移花接木來支持他自己「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看法,這個斷章取義的毛病,也許只是一時疏忽所致。

    C)回應有關希∕來12:3-11的說話

    這一段聖經,小弟查過的天主教和基督教聖經注釋共有6本之多,它們都認為希∕來12:1-11教導因信主而受逼迫的讀者(希∕來10:32-34)如何面對苦難,首3節講述「仰望耶穌」而得力,4-11節闡釋「忍受管教」以成長。雖然不排除希∕來12:4「你們與罪惡爭鬥」中的「罪惡」可以是指內心的善惡爭戰,但縱觀上文下理,它更應該是指敵視教會者逼迫信徒的罪惡。此段經文視受苦為天主對祂所疼愛的子女的管教,讀者應堅忍接受(希∕來12:5-7,9)。天主這樣做是因為愛祂的子女,為他們的好處,使他們因「受訓練」而成長得益(希∕來12:10-11)。天主若不管教你,就表示你只是私生子,與祂無關了(希∕來12:8)。現在讀者為主受苦,證明天父的愛沒有離開。看來這段經文所講的「管教」,與誤解者所說的「上主在信徒犯罪後給予懲罰作為管教」,是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不能混為一談。

    D)犯罪會否使人失落兒女的名份,和完備無缺的救恩?

    犯罪是甚麼?簡單來說,犯罪就是違背天主的旨意,破壞祂的法律,破壞人神之間愛的關係,所以,人犯罪就是他自己遠離天主,不是天主不要他。小罪能損害人神關係,但不致完全破裂,「不至於死」(若∕約一5:16-17);大罪亦即「至於死」的罪(若∕約一5:16-17),是人完全背棄天主的行為,人神關係因而完全破裂,天主所賜給(自己)的救恩無疑(自己)也拋棄了。無論大罪小罪,我們都應避免,若犯了,也當及早悔改。以下的討論,基本上都是指大罪的。

    救恩(或說救恩的效果)是甚麼?簡單來說,它是人神關係的複和、修好,即是使原本是犯了罪遠離了天主的罪人(我們每一個人),得以返回天主的身邊,甚至成為天主的子女。救恩的背後實是標誌著天主的眷愛,與祂的良好關係。

    當然,救恩是對犯了罪的人而言的,人類(亞當厄娃)在未犯罪之前,他們所享受的人神良好關係和天主的眷愛,我們不稱為救恩,但若從關係角度來說,兩者基本上都是在「恩寵的境況」,只不過在未犯罪之前,人本來就是在「恩寵的境況」,犯罪後,淪落了,主耶穌救贖了人,把人提升,再返回「恩寵的境況」中。

    誤解者說天主的救恩不可能失落,無疑是說人神的良好關係不會破裂,人不會遠離天主,人不會失落「恩寵的境況」。然而,本來就跟天主關係良好、享受著天主的眷愛、甚至被稱為「天主的兒子」的亞當(路3:38)卻犯了罪,(自行)遠離了天主,破壞了人神關係,失落了「恩寵的境況」,以致苦罪纏身,要耶穌來救贖!

    固然,人犯罪後,天主仍然愛人,仍不斷向人施恩眷愛,仍視我們為其子女,不過,是人自己自行放棄「兒女的名份」,自行遠離祂,自行與祂隔絕,以致領受不到天主的愛(不是天主不肯愛人)。恩寵的境況∕救恩是人自己拋掉的!小弟不接受誤解者「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講法,並非說天主在人犯罪之後不再愛人,而是說人自已(會)拋棄恩寵的境況∕救恩而已。

    自己拋棄恩寵的境況∕救恩,小弟在拙作「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2)聖經怎樣說真信徒」已有不少例子,現再舉兩例。亞當就是如此,創世之初,人與天主親密地來往,生活在「恩寵的境況」中,但他卻吃了禁果,自行背叛天主,拋棄「恩寵的境況」。他自行淪落了,以致天主在樂園散步時,雖則只是慈愛地呼喚他(並非嚴厲地責駡他),他也不敢見天主,要躲藏起來(創3:9-10);不是天主不愛人,只是人自己拋棄天主的恩寵,自己使自己淪落!

    路15:11-32的浪子比喻也是如此,父親由始至終都愛他兩兄弟,在小兒子遠走他方的時候,父親仍視他為兒子,而且日日望穿秋水盼兒歸來。只是小兒子自己不爭氣,分了身家之後不去繼續享受他父親的愛和良好關係,卻自行遠離愛他的父親,還把財物敗個淨盡,最後「衰到貼地」。這是他咎由自取,與人(父親)無尤。

    誤解者說「人不能憑惡行(犯罪)失落救恩」,若是旨在強調救恩乃天主的工程,遠遠超過人力所能及的,所以人不能動它分毫,不能使之無效,這一點小弟也會同意,然而,人不能動它分毫和使之無效並不等於人的自由消失了!人仍有自由選擇離不離開愛他的天主,他仍有自由選擇拋不拋棄救恩∕恩寵境況!他若選擇犯罪,離開天主,那麼,救恩∕恩寵境況便會失落。

    幸好,天主是時常等候浪子回頭的慈父,主耶穌的十架救恩又是完備無缺,無限豐富,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所以信徒無論犯多少次大罪,背棄天主多少次,失落了多少次救恩,只要肯再悔改,便可「再得」救恩,重返父家,與祂和好,再次生活在祂的恩寵中。初期教會所舉行的修和聖事(即告解)就可證明這一點。

    在最初幾個世紀,領洗後的基督徒若犯了嚴重的罪(如殺人、背教、通姦),教會便不准他們領其他聖事(包括聖體),他們若想和好,便需做公開的悔罪。懺悔者先向主教告明己罪,教會不斷為他們祈禱,並輔導他們改過,他們做完可能為期數年的公開補贖之後,主教便在修和禮儀中,在全體信友面前公開給懺悔者赦罪,並讓他們再領聖事。可見救恩在失落之後,仍可複得。

    E)回應有關若一∕約一5:13及若∕約10:28的說話

    我不反對若一∕約一5:13所說的:「...知道自己有永生。」(和合本)人信主後,便得救恩,是「已獲有永遠的生命」(思高本,若一∕約一5:13);至於若∕約10:28,經文(「他們永遠不會喪亡」)以反面描述主所賜的救恩是如何穩固(這是一個範疇),主的羊得此救恩,的確可以安枕無憂。但這兩段經文並沒論及另一個範疇,那就是「信了(已有永生)的人會否不再信(失掉救恩)?」

    人的語言是很有限的(天主很謙遜,竟願意用有限的人的說話來表達祂的說話),一兩句說話常是難以涵蓋全面,就如我們常聽老師說:「勤力讀書就會考到好成績,不會『肥佬』(fail)。」此話當然不假,但它只觸及一個範疇,若有人問:「學生若半途而廢又如何?」老師就得另行解說了。「信了的人會否不再信?」這個範疇,聖經沒在若一∕約一5:13及若∕約10:28談及,卻在希∕來6:4-8及10:26-31處理,耶穌所說的「唯獨堅持到底的,才可得救。」(瑪∕太24:13)大概亦算得上這範疇的內容。這些問題,小弟在多篇「回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拙作中已交代過了,在此不贅。

    小弟在此只想就若一∕約一5:13的問題補充一點,就是在它之後的經文,對該經書的「收信人」(他們是「已獲有永遠生命」的信友),提及若看見弟兄們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及「至於死的罪」,該如何處理(若一∕約一5:16)。「至於死的罪」即天主教平常所說的「大罪」(參閱《天主教教理》第1854條),它是背棄「生命」的根源耶穌基督的罪,其後果是「永死」,即落地獄。人犯罪是他主動做的事,他若犯「大罪∕至於死的罪」,亦即主動遠離主,主動拋棄永生,則他這份原已得到的救恩,也可失落。當然,信友一日不犯「大罪∕至於死的罪」遠離主(即不拋棄這份救恩),他就一日「知道自己有永生」(若一∕約一5:13)。從若一∕約一5:13的上文下理看來,小弟實在看不出它怎樣支持「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講法。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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