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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婦人穿男外套未結帳 稱患睡眠呼吸終止症二審判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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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9 10:10: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婦人穿男外套未結帳 稱患睡眠呼吸終止症二審判無罪


高雄市鄭姓婦人到大賣場購物試穿男外套後,未結帳離去被發現,高雄地院依竊盜判拘50天,鄭婦不服一審結果上訴,供稱她患有嚴重睡眠呼吸終止症導致記憶力缺損,事發當時微睡眠狀態,根本忘了自己穿了件男外套,並提出之前消費證明都有付費,高雄高分院審酌醫院證明,認為大賣場沒提出監視器畫面佐證鄭婦當時舉止狀態是否與常人無異,改判鄭婦無罪。

判決說,鄭婦(64歲)去年1月15日上午到大賣場為男性友人購物,試穿4千多元男防風保暖外套,再將自己原本穿著女用外套穿在其外面,結帳時鄭婦將選購女保暖衣、脫脂鮮奶、酪梨油等商品結帳,但身上穿男性外套沒付錢,因男用外套較長,被賣場巡查員發即報警法辦、起訴。

鄭婦稱,她幫男性友人換貨試穿男用外套,因嚴重睡眠呼吸終止症導致她進入微睡眠狀態,忘記這件事,才會沒將外套結帳就走出店面。她提出兩家醫院證明,向法官陳述自己患有重度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疑記憶力缺損、輕度認知功能等障礙。

鄭婦提出消費證明自己從2011年1月起,至2016年1月15日經常到大賣場購物,每次金額從100元到33984元不等,供稱她真的沒必要偷拿4599元的外套。

高雄高分院認為,巡查員於跟監過程沒有全程看到鄭婦行為舉止,無從判斷她當時是否有突然進入微睡眠狀態中,原審未審酌鄭婦病情,改判無罪。

  聯合新聞網

==============================================================

沒有監視器畫面證明鄭婦當時舉止狀態與常人無異,法官只好相信鄭婦的陳訴與醫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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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世間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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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9 10:46:0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19 11:38 編輯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所謂心神喪失人,並非以其心神喪失狀態毫無間斷為必要,如果行
為時確在心神喪失之中,即令其在事前或事後偶回常態,仍不得謂非心神
喪失人。至心神是否喪失,乃屬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非有專門精
神病醫學研究之人予以診察鑑定,不足資以斷定。


【裁判字號】:74年台上字第5268號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裁判日期】:民國 7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精神病患之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在程度上有所差異,對於外界事物全然缺
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如此
項能力並非完全喪失僅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則為精神耗弱。


【裁判字號】:74年台上字第1361號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民國 74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查癲間症為一種突發性短時間腦功能障礙 (係由於腦細胞新陳代謝失調而
引起) ,病發時重者猝倒不省人事,口吐白沫,全身痙攣,作羊豕聲,瞳
孔散,發作後熟睡,迨神智恢復,即不復記憶,症之輕者,惟口吐白沫,
呼吸斷續,片刻即甦,是則癲間症僅於發作時喪失記憶,不發作時猶如常
人,此種人是否屬於精神耗弱之人即有疑間,且其癲間症發作時,重則全
身痙攣,輕則呼吸斷續,無殺人能力,雖其案發後在押期間及審判中表現
情態不寧異於常人,此種情形,是否非係由於殺害祖母之後,受良心譴責
所造成之不安狀態,自應送請精神科專門機關加以鑑定,以明真相。


【裁判字號】:73年台上字第1497號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所謂心神喪失人與精神耗弱人,係同屬行為時在精神障礙狀態中之
人,兩者差異在於精神障礙程度之強弱,若行為時其精神障礙已達對事物
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是非善惡之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
,為心神喪失人,若行為時其上述能力並未完全喪失,較普通人之一般程
序顯然減退者,為精神耗弱人。


【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2725號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所謂心神喪失人,並非以其心神喪失狀態毫無間斷為必要,如果行
為時確在心神喪失之中,即令其在事前或事後偶回常態,仍不得謂非心神
喪失人。至心神是否喪失,乃屬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非有專門精
神病醫學研究之人予以診察鑑定,不足資以斷定。


【裁判字號】:74年台上字第5268號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裁判日期】:民國 7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精神病患之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在程度上有所差異,對於外界事物全然缺
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如此
項能力並非完全喪失僅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則為精神耗弱。


【裁判字號】:74年台上字第1361號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民國 74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查癲間症為一種突發性短時間腦功能障礙 (係由於腦細胞新陳代謝失調而
引起) ,病發時重者猝倒不省人事,口吐白沫,全身痙攣,作羊豕聲,瞳
孔散,發作後熟睡,迨神智恢復,即不復記憶,症之輕者,惟口吐白沫,
呼吸斷續,片刻即甦,是則癲間症僅於發作時喪失記憶,不發作時猶如常
人,此種人是否屬於精神耗弱之人即有疑間,且其癲間症發作時,重則全
身痙攣,輕則呼吸斷續,無殺人能力,雖其案發後在押期間及審判中表現
情態不寧異於常人,此種情形,是否非係由於殺害祖母之後,受良心譴責
所造成之不安狀態,自應送請精神科專門機關加以鑑定,以明真相。


【裁判字號】:73年台上字第3997號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之心神喪失係指對外界事物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
決定意思之能力而言。


【裁判字號】:73年台上字第1497號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所謂心神喪失人與精神耗弱人,係同屬行為時在精神障礙狀態中之
人,兩者差異在於精神障礙程度之強弱,若行為時其精神障礙已達對事物
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是非善惡之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
,為心神喪失人,若行為時其上述能力並未完全喪失,較普通人之一般程
序顯然減退者,為精神耗弱人。


【裁判字號】:73年台上字第1038號
【裁判案由】:搶奪
【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02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按所謂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固以其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為依據
,但其行為前後之精神狀態,亦非不得資為其行為時之重要參考。卷查被
告於行為之前一日即同月十五日,曾經省立澎湖醫院檢驗,並有報告單附
第一審卷宗第十三頁可明。其報告內容如何,自有參酌之必要,又被告曾
一再請求調閱台灣澎湖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訴字第十二號有關其另案搶奪
案卷內之病歷資料,既非不易調閱,原審亦恝置不論,遽行判決,自屬應
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 條 (58.12.26)
          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 (71.08.04)
          軍事審判法 第 5 條 (56.12.14)   



【裁判字號】:72年台上字第6446號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裁判日期】:民國 72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之所謂精神耗弱,係指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務之判斷能力,
較之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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