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153|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期貨商分派盈餘應依會計師簽證財報辦理 金管會預告草案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藝術之星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2-11-2 00:16: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期貨商分派盈餘應依會計師簽證財報辦理 金管會預告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0)日預告「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法源依據,及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的即時性及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監理,以提升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效率。

為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的即時性,同時考量金融產業監理一致性,現行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的期貨商及屬金融控股公司的期貨子公司,其公告並向金管會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將明定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並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考量股票尚未公開發行的期貨商,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尚無明確的法源依據,此次修正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法源依據。另為衡平考量期貨商受行政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的影響,金管會得退回期貨商辦理申報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的情況。

金管會最後表示,為增加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將現行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條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規定,修正為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得以超過部分撥充資本。而為因應新增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同時規範期貨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辦理。此外,為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監理,也針對同規則第56條之5明定期貨商海外事業發生重大事件的事後申報時點,並增訂期貨商得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增加對海外事業的投資。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發表的文章內容豐富,無私分享造福眾人,像極了愛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 01:40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