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8-5-21
- 最後登錄
- 2025-9-9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017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8777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買賣血液會構成犯罪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被害人承諾」是違法與否的關鍵
民眾網 2022/11/03 11:04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在民國4、50年代,病人在醫院需要血液的時候,除了家屬自行提供,血液的主要來源是買賣(或稱有償捐血),當時買賣血液是公開的,而無償的捐血活動只是偶爾舉辦。但血液買賣也造成血液品質低落、感染等問題,這種狀況直到民國63年4月,捐血運動協會成立後,我國才從此漸漸走入無償捐血時代,目前我國血庫的血液來源已經全數來自於無償捐血。
而抽血雖然可能造成身體的傷害,但在我國,「自願性」的買賣血液基本上並不會構成傷害罪。因為刑法學說上,「被害人之承諾」可以阻卻違法,也就是說,行為人雖然做了法益侵害的行為,但如果被害人有自願放棄法益保護的意思表示時,行為人並不會構成犯罪。所以,自願性的被抽血,不論被抽血者是否有收取對價,抽血人員都可以因為「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並不會構成刑法277條的傷害罪。另外,在訴訟上,因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只要被抽血者不提出告訴,檢察官當然也無法訴追。
但是,如果被抽血者並不是基於自由意願,而是被第三人用強迫、脅迫等手段被逼抽血,此時,因為並不存在「被害人承諾」,所以就有可能構成傷害罪,甚至如果因而導致被抽血者死亡或重傷的時候,還可能依照情節的不同,分別成立重傷害罪(第278條)、殺人罪(第271條)、傷害致死或傷害致重傷等罪(277條第2項)。
而在中國大陸,對於非法買賣血液設有特別的處罰規定:依照其刑法第333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據了解,這應該是世界獨一無二對非法買賣血液設有特別刑罰規定的國家,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大陸目前賣血仍然很盛行,而衍生了許多問題,所以必須加以管制。但有評論者認為,上述大陸的刑罰規定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全面普及無償捐血,才是終極的解決之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