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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證券商應於重大事件發生 3 日內申報 金管會修正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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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19 00:54: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證券商應於重大事件發生 3 日內申報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明定國內證券、期貨機構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參股投資的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發生重大事件的事後申報時點,以及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的資格條件、申請應備文件及相關程序,以利投資風險控管。

金管會表示,現行證券期貨業者前往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期貨機構,未能取得經營主導權,不利投資風險控管,為了有利業者在變局中控制經營風險,減少不確定性,提升整體競爭力,參酌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3條規定,於新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22條明確規範臺灣地區證券商於重大事件發生後應向主管機關事後申報事項的申報時點,為知悉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個營業日內。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考量國內證券期貨業者赴大陸地區發展實際需要,新增子公司的相關規定,新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之1明定國內證券商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的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的資格條件。另外,為了維護國內證券期貨市場的穩定,同辦法第24條之9第1項明定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一旦經營出現虧損,國內證券商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如虧損超過子公司資本額三分之一時,主管機關即得令國內證券商提出大陸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的業務改善計畫,經核定後,國內證券商應定期申報改善情形,以避免大陸地區子公司財務狀況顯著惡化,而影響國內證券期貨業的健全經營。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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