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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阻植物種苗非法輸出入 行政院會通過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修正草案,用以維護國家利益,防範我國培育之品種非法外流或回銷國內侵害我國農產業發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為有效防範因應國內產業發展所需要育成之品種,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出境外,種植生產侵占外銷市場或回銷輸入國內,影響國內農業資源供給、經濟體系穩定運作、侵害我國農業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並為我整體農業經濟不受外力惡意侵害,除現行限制輸出入之管制手段外,有增列得予禁止輸出入規定之必要,故將現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1條第1項得限制自由輸出入之規定列為草案第51條第1項第1款,另增列同條項第2款得禁止自由輸出入之情形。
鑒於違反草案第51條第2項禁止輸出入公告之違法情事,恐致侵占我國外銷目標市場或回銷國內衝擊我國農產業經濟體系穩定運作,影響我國農業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甚鉅,爰於草案第53條之1第1項明定違反該公告規定之刑罰,並參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農藥管理法、國家安全法之罰金額度,定明其罰金額度為「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為遏止違法輸出入情形,參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針對違法輸出入之物,草案第55條增訂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之。另考量草案第51條第2項公告有限制數量等規定,爰賦予主管機關得就違反限制數量等情形之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 物全部或一部予以沒入之權限及執行上之彈性裁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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