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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證券業投資相關出版品收入屬經營本業銷售額 財政部修正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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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29 00:18: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證券業投資相關出版品收入屬經營本業銷售額 財政部修正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

財政部日前修正發布「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增訂銀行業辦理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銷售屬金融法規規定應經許可之出版品收入,排除於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

財政部表示,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之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續費收入,依財政部109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904601590號令釋,屬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故新修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定明銀行業辦理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續費收入,認屬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

另依財政部108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804580700號令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適用證券業營業稅稅率;信用評等事業屬證券交易法第18條規定之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係證券業;期貨顧問事業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3項第3款規定,係期貨業。考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倘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或辦理特許金融事業依法得經營之出版業務,新修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但書、第5款第2目但書規定,該出版品收入應認屬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

新修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但書、第5款第2目但書,係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之規定,為使新修規定施行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經營是類業務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得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參酌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新修辦法第3條第2項,定明過渡期間案件之適用原則。至銀行業經營是類業務之收入業依財政部109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904601590號令釋,屬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爰無訂定過渡條款之必要。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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