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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言詞辯論後至宣判前發現有影響判決重大事由 最高行政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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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19 00:15: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言詞辯論後至宣判前發現有影響判決重大事由 最高行政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表示,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倘發現有重大事由,可能影響判決結果,法院自無不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的裁量空間,應再開言詞辯論,始符合義務性裁量。

有建設公司規劃在其所有土地上進行住宅興建工程,經鄉公所核發建造執照,工程竣工後申請使用執照時,被公所以涉及司法調查為由,退回使用執照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建設公司提起訴願仍遭否准其申請,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原審以鄉公所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銷工程建築線指示及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工程的建造執照既經撤銷,建設公司自無從據以申請使用執照。從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命鄉公所應作成准予核發使用執照的處分,並無理由。至於撤銷建造執照處分,除非經訴願程序或另案行政訴訟撤銷,否則基於行政處分存續力,對兩造仍有拘束效力。

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因此,命再開已閉的言詞辯論,固屬法院得依職權斟酌事項,惟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倘發現有重大事由,可能影響判決結果,例如當事人於宣示判決前發現有利的新證物提出於法院,或法院發現程序有錯誤,此時基於妥適裁判及訴訟經濟原則,法院裁量限縮至零,已合於「有必要」要件,而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始符合義務性裁量。而使用執照審核所據的起造人按所核准建造執照的設計圖說建築,倘於建造執照的處分依然存在,未被撤銷前,主管機關於審核使用執照要件事實並未變更情形下,對同一處分機關於後續程序作成後續處分具有拘束力。因此,建造執照是否被撤銷自攸關使用執照申請是否應准許的重要依據。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80號判決認為,鄉公所撤銷工程建築線指示及建造執照,既為否准建設公司使用執照申請的依據,且為原判決維持原處分的理由,則建設公司於原審宣示判決前發現有利的新證物,並已於原審宣示判決前提出,而該新證物又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此時基於妥適裁判及訴訟經濟原則,自無不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的裁量空間,亦即裁量限縮至零,已合於「有必要」的要件,而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審未命再開言詞辯論,僅以言詞辯論終結前的事實狀態而為判決,自屬判決違背法令。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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