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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 保險公司不得不當加費或拒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日表示,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投保權益,已推動多項措施要求保險業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待遇。如於投保時有受到保險公司僅因身心障礙即予以拒保或保險業務員於招攬階段即逕行拒絕受理、拒絕協助送件或勸退等情形,可透過金管會、產、壽險公會及各保險公司申訴管道提出申訴,以維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1項規定,保險業核保於評估風險及計收保費應基於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不得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如有僅以因身心障礙即予以不當加費或拒保之情形,將依保險相關法令處以罰鍰或糾正處分; 又依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1點、第2點、第6點及保險業務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機制第1點、第2點、第4點等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建立兼顧風險管理及身心障礙者保險保障基本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核保評估程序,保險業務員並應依不同障別之身心障礙客戶需求提供友善服務。
另保險業應確實對所屬業務員辦理教育訓練,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議題及招攬應注意事項,並向業務通路廣為宣導落實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等作為,倘業務員對身心障礙者投保案件,有逕行拒絕受理、拒絕協助送件或勸退等情形,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7款、保險業務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機制第5點第2款規定,對其所屬公司得予以停止招攬三個月處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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