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5-5-13
- 最後登錄
- 2024-7-21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619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50984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不予免徵地價稅 憲法法庭:不違憲
憲法法庭(12/7)日針對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認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關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地價稅或田賦的規定,並不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民眾所有土地上有私設通路,無償供公眾通行。稅捐稽徵處認為土地扣除建築物本身使用面積後,即為該建築的法定空地,不得免徵地價稅,應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補徵土地地價稅。民眾認為該規定違反課稅負擔平等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原則,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表示,憲法第143條第1項後段規定,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基於平均地權的基本國策,為了促進土地有效利用,適當分配土地利益,地價稅的課徵,應以平均地權為政策目標。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是因私有土地的所有人既無償提供該土地供公眾通行,具有促進地盡其利,適當分配土地利益的功能,符合減免地價稅的目的,故特予以規定減免地價稅以減輕其負擔,並鼓勵人民提供私有土地以供公眾利用。同條但書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即不予免徵地價稅。係為顧及租稅公平負擔,避免免稅的條件過度寬鬆,其目的屬正當。
憲法法庭指出,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基地於建築物本身所占的地面之外,須保留法定空地,屬建築基地的一部分,提供建築物防火、安全等特定功能,且法定空地的所有權人還能享有法定空地屬於建築基地的利益,與人民私有並非建築基地之一部分而單純無償供公眾使用的道路土地且並未獲取任何利益,性質與功能並不相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因此區隔,於地價稅核課上有所區別,對提供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者,仍然課徵地價稅,其分類與公平課稅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並不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的平等原則。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