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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三讀修正 非自住房屋採全國歸戶課徵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立法院(12/19)日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涉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差別稅率課徵等相關規定,自明(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並自後年五月一日起開始繳納。
關於房屋稅條例第5條房屋稅稅率的規定,對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將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法定稅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點八,地方政府也須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本次修法酌降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以下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點四及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點六,超過二年的餘屋則適用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點八。考量到城鄉差距及各地方政府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不同,也將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稅率。地方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並且也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基準,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同條例第6條也將明定由中央政府補足。
參考現行地價稅課徵方式,本次修法也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另增訂信託房屋,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的房屋併計戶數適用差別稅率。配合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二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每年五月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四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此外,房屋稅條例第9條也將刪除當地民意機關推派代表參加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規定,並定明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委員會委員所需具備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等專業領域條件及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與定明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該條例第15條也將明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的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三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持有者之適用。
來源:自由健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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