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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應提存的各種準備金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刪除未適格再保險業務規範,明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分出業務應提存的各種準備金。
金管會說明,保險法第145條已包含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應提存的各種準備金,新修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條刪除保險業計算再保險分入業務及分出業務的各種準備金項目授權,並修正納入同辦法規範。此外新修條文第18條及第38條刪除未適格再保險業務規範,並明訂於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再保險業務納入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本次修法明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及分出業務應提存的各種準備金。同時,新修條文第55條,增定規範保險業辦理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應提存的各種準備金。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新修條文第56條規定,明定保險業辦理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入、分出業務與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應揭露的規定,以區分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業務,並新增新興工具業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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