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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交惡就公開私密照,傷害難復,卻僅輕判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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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4 08:48: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交惡就公開私密照,傷害難復,卻僅輕判

網路時代不論是搜圖、上傳圖片、下載圖片都很容易,但情侶分手後因為不滿或不甘心進而在公開另一方私密照片在公開的論壇或色情網站,像這樣的案件、新聞時有所聞。

散布猥褻物品罪是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現今社會人手一機要下載上傳都很容易,因此對被害人的傷害是無法回復的,但對做這種行為的人雖然有刑事責任但所面臨的刑法幾乎都是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繳完罰金真的就沒事了,像這樣的刑罰與被害人所受到的名譽損害是不成比例的,參考近三年法官針對「散布私密及色情影像等犯罪類型量刑」平均量刑僅在3~4個月左右,因為法官量刑受到前人量刑的拘束,多不會判重,但過去散布猥褻物品罪大多是色情行業的業者,案情相對單純,而現今是交往時所拍攝的私密影片/照片,交惡時卻以此為報復手段公開其私密影片/照片,甚至以此威脅、恐嚇被害人,這類犯行非常惡劣,但判刑上往往都只是輕判易科罰金,縱然沒有與被告達成和解量刑上仍僅有4~6個月的刑期,還是可以易科罰金,甚至在偵查中認罪以緩起訴結案的案件也不在少數,此種懲罰遠遠低於與被害人之後要面對的眼光與壓力。

司法院近日開研討會檢視目前實務上,就散布性私密影像罪之量刑現象,發現法院就此類案件量處之刑度多數偏低,且於法定刑較重之案件,法官常引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刑事廳整理近3年判決量刑審酌之事項所列之量刑因子,依刑法第57條各款審酌事項進行討論,認為關於被告是否藉此操控或騷擾被害人、散布對象、被害人數及影像數量之多寡、年齡、對被害人所生的影響或傷害、影像之內容(例如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或單純裸露)及影像呈現方式等,均可納入為法官就個案審酌之量刑因子。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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