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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調降至 5% 強化申報效率與監理效能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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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16 00:23: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調降至 5% 強化申報效率與監理效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30)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百分之十調降至百分之五,並強化申報效率與監理效能。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的修正,新修條文第2條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百分之十調降為百分之五。為踐行節能減碳及提升申報效率,新修條文第9條規劃取得人除透過以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並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方式外,其申報書件改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開設方式上傳檔案即屬完成申報,並由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轉知被取得股份的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金管會指出,考量取得人為政府管理的退休及保險基金者,因肩負相關政策任務,具高度公益性,故新修條文第8條,規定適用特別申報制於每半年度採定期申報及公告,並簡化應行申報事項。此外,為強化監理效率及提升資訊揭露品質,新修條文第10條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取得人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及公告案件。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貫徹公司股權透明度,並基於法律明確性,新修條文第11條明定取得人包含政府管理的退休及保險基金,於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而未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者,應於施行日起十日內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另考慮實務申報作業負擔及相關股權資訊揭露實益,明定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等公告事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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