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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辦理企業併購 股票發行價格不受票面金額限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發行人辦理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收購發行新股,及辦理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收購外國公司而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得不受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為利企業進行併購,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收購發行新股,及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收購外國公司而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如併購條件及發行價格經專家評估合理而對股東權益無不利影響,且有採折價發行新股之必要,得不受公司法第140條第1項,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此外,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6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82728號令,企業進行併購,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案前,委請會計師等專家併就採折價發行新股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等表示意見,並於董事會通過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相關訊息。且除依法無須提股東會決議之案件外,應將專家意見併同股東會開會通知交付股東,以作為股東是否同意併購案之參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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