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625|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定明律師有律師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8 款情形時 法務部應廢其律師證書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藝術之星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4-8-26 01:04: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定明律師有律師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8 款情形時 法務部應廢其律師證書

行政院會(8/1)日通過「律師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若律師有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8款情事的話,應廢其律師證書,完善我國律師資格及執業行為標準的規範,並兼顧律師自律自治。

行政院表示,考量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有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情形,其既已為律師,自應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因此現行第9條第2項法務部應廢止律師證書的規定未包括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情形,但實務上就律師於非執業期間的犯罪行為是否應移付律師懲戒處理,仍有疑義,且現行條文亦未規定其處理方式。

行政院指出,為杜絕爭議,草案第9條定明律師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的行為,有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8款情形之一的話,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此外,為期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的標準與律師執業行為的標準相符,並兼顧律師自律自治精神,草案第9條增訂法務部依同條第2項第2款規定廢止律師證書前,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2-12 20:06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