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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機械設備的作業或維修工作有安全之虞者 雇主應設置相關安全設備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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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28 01:08: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機械設備的作業或維修工作有安全之虞者 雇主應設置相關安全設備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

勞動部日前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的修理或調整等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或停止運轉或拆修時有可能引起危險者,明文規定應設置相關安全設備及採取危害預防措施,有效防止職業災害及保護勞工的身心健康。

勞動部表示,鑑於近年來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操作或工廠鋼構屋頂作業,發生工作者被砸、墜落、燙傷等危害,另因應近年來氣候變遷造成極端高溫天氣逐漸頻繁加劇,引發熱危害風險增加,有積極建置多重防護機制的必要,新修條文第57條第1項規定,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的掃除、檢查、修理等有維護行為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同條第2項規定,停止運轉或拆修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液壓、氣壓等殘壓有可能引起的危險者,都應設置相關安全設備及採取危害預防措施。

勞動部指出,鑑於工作者常因機器未設置充分的安全防護設備,易發生手指或身體捲入的意外,造成人員傷亡。新修條文第78條規定對於具有捲入點的滾軋機,應設護圍、導輪或具有連鎖性能的安全防護裝置等設備。為避免車輛系營建機械,因誤操作遭運行中機械撞擊等災害,新修條文第119條規定,應設置制動裝置及維持正常運作,並使駕駛離開駕駛座時,確實使用該裝置制動。此外,為避免人員闖入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的作業區域範圍,致被撞等災害,對於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應裝設倒車或旋轉的警報裝置,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的警示設備。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為避免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的人員遭受墜落、掉落物或碰撞的危害,新修條文第128條之1規定,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的勞工應佩戴安全帽及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勞工從事金屬加熱熔融、熔鑄作業時,新修條文第181條之1規定對於冷卻系統應設置監測及警報裝置,以確保勞工作業安全。又為保護工廠鋼構屋頂勞工作業安全及避免墜落,新修條文第227條之1增訂於其邊緣及周圍與易踏穿材料屋頂的安全防護設施。此外,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時,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的熱疾病,新修條文第303條之1規定雇主應設置遮陽、降溫設備及適當休息場所。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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