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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修正案 自明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三讀、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公布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院前(八十七)日核定自明(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主要變革在於修正扣繳義務主體,明年一月一日以後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第3項規定的所得者,應由修正後的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義務,並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與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作業,如有違反規定情形,亦由該等扣繳義務人承擔處罰責任。
現行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給付薪資、利息等扣繳範圍的所得,是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擔任扣繳義務人,修法後,將由該給付所得的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作為扣繳義務人,以使權責相符。而為完備法制規定,本次修法定明行政法人給付扣繳範圍所得,及信託行為的受託人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為「支出」致有給付扣繳範圍所得,由該行政法人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至於破產財團及執行業務者的事務所非屬給付義務主體,維持由給付所得的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擔任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並表示,配合本次新制扣繳規定自明年施行,已配合修正相關子法規、書表及資訊系統,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以利新制上路。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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