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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提供揭弊者安心吹哨環境 建立國內首部揭弊保護專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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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2-6 01:16: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提供揭弊者安心吹哨環境 建立國內首部揭弊保護專法

總統(1/22)日公布「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以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

法務部表示,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5條第3項至第5項、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該法適用對象除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與國營事業外,尚及於依銓敘部公告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或事業機構等。惟按同法第6條第3項規定,揭弊者向媒體、民代揭弊後,應於十日內轉由受理揭弊機關辦理之案件,經調查揭弊屬實者始予以保護,可能衍生查證前對揭弊者的保護空窗期。又按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揭弊者向司法機關揭弊後,六個月內未獲調查結果之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十日內仍未獲回應,即得再具名向媒體、民代揭弊,亦受保護,將來是否會助長爆料文化,並嚴重影響案件偵辦,待新法上路後,將持續關注研擬對策。

法務部指出,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8條第1項至第4項、第10條第6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5第1項規定,揭弊保護架構包含提供揭弊者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禁止不利措施以及責任減免等保障,如因揭弊遭受不利措施,揭弊者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對於不具公務員身分之揭弊者,如復職顯有困難,則可請求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得給付一定數額之待業補償金等均經立法者採認。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2條第2項、第3項規定,由法務部設立「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由法務部長出任主任委員,並遴聘外部委員協助推動揭弊者權益之保護。法務部為確保揭弊者最佳權益保障與實務執行順暢,將積極研擬施行細則以及從事相關宣導工作,以期於公布後六個月順利實施,希望從此建立揭弊友善文化,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共創廉潔社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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