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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放寬保險業進行全權委託交易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金管會修正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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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2-8 01:10: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放寬保險業進行全權委託交易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條文」,放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的投信投顧業進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的交易以及委託報酬與費用,得採取概括授權方式辦理,引導保險業資金透過本國投信投顧業進行資金運用,壯大本國投信投顧業資產管理規模。

金管會指出,為引導保險業資金透過投信投顧業進行資金運用,壯大本國投信投顧業資產管理規模,新增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第13款規定,放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的交易以及委託報酬與費用,得採取經董事會重度決議後以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且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而所稱委託報酬與費用,包含經理費、管理費、保管費、績效費等支付予受委託機構的費用,以達成留財引資,投資臺灣支持產業為核心的目標。

金管會表示,現行保險業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者,超過部分應計入與利害關係人的交易總餘額。考量全委交易對受委託機構相關的財務、業務及人員的管理已有相關規範,且保險業透過全委交易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的限額及條件仍應遵循保險法及其相關法令規範,新增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保險業透過全委交易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者,不計入交易總餘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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