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235|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學前教育階段違法事件調查的專業人員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5-2-8 01:10: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學前教育階段違法事件調查的專業人員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

教育部(1/22)日修正「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明文規定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的專業人員,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才可列入人才庫。

教育部表示,考量學前教育階段違法事件調查的特殊性,新修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5條,增列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的專業人員,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才可列入人才庫。同步增訂同辦法第5條之1,明定人才庫專業人員,不得擔任調查人員的消極資格,使調查處理過程更為專業公正,並為外界所信服。

教育部指出,為使調查結果更具有公正性,以維護幼兒權益,新修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6條修正委員組成比例,明定調查對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違法事件,其委員具相關專業素養的學者專家應至少二人。此外,考量實務現場屢有浮濫檢舉的情形,且部分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亦影響後續案件調查,新修條文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若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應不予受理,但檢舉內容如已載明行為人及具體違法行為者,仍應調查,故應予受理。

教育部進一步指出,考量調查報告應僅記載案件調查歷程重點,包括檢舉人及當事人陳述的重點,無須詳列訪談過程紀要,新修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其相關內容。此外,屢有行為人對調查報告提起異議,惟調查報告尚非屬終局決議,不得為提起行政救濟的標的,同辦法第31條規定行為人不服主管機關或學校於行政程序中所為的決定或處置者,僅可於對主管機關或學校的終局實體決議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之。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簽名被屏蔽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3-4 17:19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