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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聲請強制執行之勞資爭議納入扶助範圍 勞動部公告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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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2-8 01:11: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聲請強制執行之勞資爭議納入扶助範圍 勞動部公告草案

勞動部日前公告「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草案,以落實勞工法律扶助之宗旨,擴大將經主管機關調解成立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勞資爭議納入勞動事件處理訴訟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範圍,並延長經濟弱勢勞工申請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期間,協助更多勞工透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以減輕勞工所遇訴訟障礙,落實對於經濟弱勢勞工之法律扶助。

勞動部表示,勞工縱得以調解成立後之和解契約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然法院於受理強制執行聲請後,勞工仍需自行調查雇主及債務人名下財產之種類及價值,並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或假扣押裁定聲請狀等,以供法院審查是否符合執行要件。另勞工為保全強制執行,亦可聲請保全程序。因此,草案第3條第4項第2款規定,將上述執行或保全程序納入扶助範圍,係為避免勞工因不諳法律或因自身工作無法負荷繁瑣之法院作業程序,進而導致勞工因種種障礙而難以充分實現其基本權益,將是類司法程序納入扶助範圍,進而達到落實勞動權益保障之立法意旨。

勞動部指出,考量受扶助之勞工經濟條件較為困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一律要求於獲償後三十日內一次返還恐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或顯失公允之虞,草案第14條第3項、第22條第3項及第31條第3項,新增受扶助人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申請延長返還期限或分期攤繳之規定。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充分保障勞工透過完整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並積極促進中高齡、高齡勞工及身心障礙者於勞動事件期間尋找具持續性及穩定性之工作或安排具發展性之職能訓練,草案第26條第3項但書規定,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人,生活費用扶助期間最長至二百七十日,以落實對於經濟弱勢勞工之法律扶助。又前述規定施行前,已年滿四十五歲或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亦得申請延長扶助期間。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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