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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服裝公司請求確認商場增建物為其所有 協力廠商縱支付費用仍不因此原始取得所有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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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2-22 00:44: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服裝公司請求確認商場增建物為其所有 法院:協力廠商縱支付費用仍不因此原始取得所有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商場產權爭議案件作出判決,有服裝公司認為地上二到四樓是由其獨資興建完成,請求確認所有權,並塗銷市府登記所有權。但該院認為服裝公司僅為「協力廠商」,即使支付興建建物費用,也不因此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判決駁回。

基隆地院指出,有開發公司取得停車場及商場營運後,與服裝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為「提升開發規模」,由市政府為起造人辦理拆除、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申請等原建物改建的行政作業,由開發公司負責規劃,服裝公司為協力廠商負責施作,而開發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的方式,支付服裝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判決認為增建物作為停車場營運案中「提升開發規模」的部分,而服裝公司自始至終僅為營運案中的「協力廠商」,其參與營運案及其後的提升開發規模計畫,目的在取得、提高自身營業的收入及出租予各商家所收取的數筆租金等對價,且與開發公司約定享有相當期間的減免租金利益暨相當金額的減少租金利益。而承攬人就興建建物縱支付費用,但不因此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更遑論協力廠商。因此,服裝公司主張就增建物有支付費用,縱若屬實,仍不因此原始取得增建物的所有權。

此外,依民法第99條規定,條件乃指當事人間有成立法律行為,僅其效力由條件之成就與否而決定,且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的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其要件包括「條件」、「成就」、「受不利益」等。基隆地院最後表示,由於服裝公司仍占用一樓空間營運,市政府提出反訴,法院判決服裝公司應騰空一樓門市,因市政府與開發公司的營運契約均因期滿而消滅,並無證據顯示市政府以何種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因此准市政府請求。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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