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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義務人如有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 應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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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如有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 應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財政部國稅局(2/17)日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自民國一百十二年施行,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合計直接持有受控外國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達百分之十,且該受控外國企業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合計直接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於一百十三年五月申報一百十二年度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國稅局指出,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個人於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辦理一百十二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受控外國企業相關資訊,並檢附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計算表等書表。

國稅局說明,一百十二年度為實施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的首年,為期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揭露或誠實申報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利用所蒐集資料研判分析,掌握應揭露或應申報受控外國企業所得的個人名單,再與一百十二年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書揭露或申報情形進行比對分析,挑選有從事海外投資但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或揭露相關資訊的個人,於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寄發輔導函,輔導補報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或補揭露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一百十二年度如有前揭應申報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或已如期申報,惟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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