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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刑事訴訟法中的現行犯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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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6-1 17:52: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去(110)年的十一月七日早上,台中市西屯區發生一件並未傷到人,只是兩車擦撞的小車禍,竟成為震驚社會的大事件,起因是一位18歲的宋姓男大生駕駛休旅車,車上載四名友人,沿台中市的台灣大道往市區行駛,經河南路時從快車道切往慢車道,擦撞到25歲李姓男子駕駛的瑪莎拉蒂「海神」跑車。兩車均輕微擦損,事發後,瑪莎拉蒂裡三位男子走出車門,包括駕車的李姓男子與同車的陳姓男子及車主已成年的兒子張敦量,要與宋姓大學生理論,張敦量竟
  將宋姓男大生強拉下車並出拳痛毆宋男頭部,宋男不支倒地後,張男竟仍以腳猛踢宋男頭流部,將宋男打到陷入昏迷、傷重命危,送醫後經緊急開刀後即被送進加護病房救治。
  
  張男的兇殘行徑引起社會譁然,台中市長兩度前往醫院探視宋男,並因轄內發生不幸事件向被害人家屬與各界致歉,台中市警方第一時間判定全案為傷害案件,宋姓男大生的同車友人指控,警方竟輕易相信惡煞所稱雙方是「互毆」的說法,訊後即讓他們離開,並未依現行犯逮人,引發輿論撻伐,台中市警察局立即予以調查,結果認為受理案件過程未妥善處理,也沒有適時將案件偵處進度說明清楚,導致民眾產生疑慮,確有疏失,除由警方將三名打人的嫌犯補行拘提移送檢察官偵辦外,第六警分局分局長記過、偵查隊隊長、市政派出所所長調離現職,並由督察系統深入調查失職人員的責任。
  據新聞報導,這三名打人的惡煞,已經在去年的十二月二十四日被檢察官以殺人未遂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以懲不法。目前審理程序方行開始,要一段時間才會有結果。
  
  在這裡談談引起爭議的現行犯問題,現行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法條的第一項即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可見逮捕的規定是針對「現行犯」而設,什麼是「現行犯」?依同法條第二項的立法說明,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例如:「小偷闖空門正在屋內偷竊財物,屋主剛好回家撞見」,這時的小偷便是現行犯!屋主雖然不是有逮捕權限的公務員,也可以出手將小偷逮捕。法律做此規定,是期望犯罪證據能夠及時保留,刑事案件可以迅速終結。
  
  現行犯除了上述的正版的現行犯外,刑事訴訟法上述法條第三項另訂有準現行犯規定,這裡的「準」字,是法律關於現行犯的規定,可以使一些並不是現行犯,用類推適用的方法,使其等同現行犯,此種以「現行犯論」的準現行犯共有二種情形: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由這第二點的規定來看,警方縱未看到惡煞正在打人,但宋男已被打成傷重倒地,加害人都在被害人身旁,依這種情況判斷,應是準現行犯,並依此為後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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