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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財政部「應」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以防止逃漏並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的推行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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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6-13 00:52: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財政部「應」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以防止逃漏並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的推行

五月二十八日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6條、第20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修正條文。明文規定財政部應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以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的推行。

財政部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同條第2項指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將定期檢討的年限,由每二年定期檢討修正為每年都應定期公告及檢討。

財政部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的政策目的為限,有關租稅優惠的擬訂,新修條文第2項規定,於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財政部指出,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新修條文第20條第1項規定,應設置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 並於同條第3項增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可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的規定。同條第5項更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每年應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績效及考核結果提出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此外,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的推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明文規定財政部「應」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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