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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顧事業所屬人員得兼任關係企業職務 金管會令釋遵循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令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得兼任關係企業之海外機構職務,如董事及監察人;或內部稽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人員。
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1360241號令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所列人員,得兼任本事業具投資關係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而與投顧事業具集團關係之海外機構職務,如董事及監察人;若為內部稽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之人員,得兼任相同性質職務;亦可為海外機構所管理公司型基金之董事;或為符合本會所定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所兼任海外機構之職務。
金管會表示,投顧事業派任人員兼任前述海外機構職務,應向投信投顧公會登錄建檔;如不再兼任,投顧事業應於事實發生日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公會辦理註銷該員兼任職務之登錄。同時,派任人員除董事及監察人外,應以在臺職務為主。
投顧事業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人員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業務之正常運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且應確保受益人或客戶之權益。此外,人員兼任評估紀錄,包括派任人員兼任情形明細表、無利益衝突之說明書及內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及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存備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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