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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簡化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外匯服務的申辦程序 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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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8-2 00:58: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簡化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外匯服務的申辦程序 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中央銀行(7/15)日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簡化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外匯業務後勤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及發行外匯金融債券的申辦程序。

中央銀行說明,為簡化行政程序,指定銀行依規定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顧客各項外匯服務,嗣後如有增設或裁撤該等設備,依新修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的規定,改由指定銀行自行控管維護相關資料,並留存紀錄備查。又為配合主管機關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相關規定,簡化銀行業的申辦程序,原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的外匯業務作業委外項目,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屬無須事先申請核准者,依同辦法第21條第2項的規定,放寬可逕行辦理,並留存委外作業相關資料備查。

中央銀行指出,配合主管機關簡化銀行發行外幣計價結構型金融債券的申辦程序,新修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簡化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函報中央銀行的備查期限及簡化備查程序。此外,鑒於主管機關對銀行辦理各項業務所涉確認顧客身分措施已依洗錢防制法訂有一致性規範,同辦法第29條修正有關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應確認顧客身分的規定,回歸遵循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範。

中央銀行進一步指出,有關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的規定,原係規範於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6點第1項第3款,因涉及重要權益事項,改定於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8條之1。同時,考量銀行各幣別交易部位及交易員隔夜部位等的控管,是屬於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一環,且主管機關已訂有相關內稽內控規範,故要求指定銀行應自行訂定各項部位限額的規定,回歸銀行內控風管作業及依主管機關規範辦理。又為簡化銀行業結匯資料傳送作業,同辦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個人、團體即期外匯交易應傳送資料金額門檻為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即期外匯交易資料傳送時間為訂約日的次營業日中午十二點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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