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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年滿 80 歲聘僱外籍看護工 8/1 起免經醫療機構評估
勞動部(7/31)日表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4項規定,開放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子法將於八月一日上路,估計將增加十萬健康、亞健康長者申請,恐衝擊重症家庭更難找人或留人。為盡力降低修法對重症家庭的衝擊,推動六大配套措施,保障重症家庭聘僱移工權益。
勞動部指出,按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現行一般案件為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至第三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按同辦法第7條、第9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規定,現行重症案件除為長照需要等級為第四級以上,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外,尚有特定身心障礙者。為降低修法對重症家庭造成的衝擊,應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的制度,推動如下六大配套措施:
一、推動輕重分流重症優先:跨部會合作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制度,自免評申請、審查許可、引進移工至聘僱管理,檢附「重症」證明,將「優先」審查處理,一般申請案則依案量依序處理;持有醫療或失能證明者,依照現行制度向所在地長照中心提出申請,重症案件原則一日完成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及介紹長照資源,一般案件則為七日;另年滿八十歲只附身分證明文件者,則上勞動部台灣就業通網站申請刊登求才資訊,辦理國內求才至少七日。
二、擴大重症多元免評資格:為了讓重症失能者可用現有醫療證明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不用再重複評巴氏量表,擴大多元免評新增三對象,包括: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及過去一年內曾聘僱看護工或中階看護工者,未來僅需檢附一年內有效證明即可申請,落實簡政便民。
三、重症家庭國內承接最優先:將重症家庭國內承接移工順位列為最優先,同時開放重症家庭可跨業別承接移工,移工只要在核發聘僱許可前,完成補充訓練二十小時即可順利轉任。另外重症家庭也透過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專案辦理「短期、高媒合次數」協助選工。
四、協調來源國增加量能確保品質:已與移工來源國協商增加量能與確保培訓品質,並配合輕重分流政策,在文件驗證程序,重症案件維持現行作業日數(約五日)。我國駐外館處也會優先處理重症案件的移工工作簽證申請。
五、補足第一線執行人力:因應新法上路可能增加十萬人的申請量,在處理申請案件第一線行政人力總共增加一百八十八人,以落實「重症分流優先處理」,不讓重症申請案產生延宕。
六、擴編預算支持看護家庭:協助重症家庭渡過照顧空窗期提供擴大喘息與短期照顧服務,及製作「外籍家庭看護雇主權益手冊」提供聘僱注意事項及支援服務,並擴大移點通服務,提供家庭雇主個人化功能,即時推播聘僱移工的重要資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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