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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暫緩執行案件徵收期間計算方式 變更為至行政救濟確定日為止
財政部日前表示,自今(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暫緩執行的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應扣除暫緩執行期間的末日,變更為至行政救濟確定日為止。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稅捐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日的翌日起算五年,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若對核課稅捐不服,可依同法第35條的規定,提起行政救濟。該稅單於行政救濟期間,依同法第39條的規定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該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期間應自徵收期間內扣除,以往該期間的末日皆計算至稽徵機關發單補徵的繳納期間屆滿日,經依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指出,應自徵收期間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移送執行期間,僅限於行政救濟期間的意旨,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計算徵收期間時,扣除暫緩執行的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
財政部指出,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暫緩執行的案件,徵收期過後仍有十年時間可供執行,稽徵機關於時效內如查有欠稅人的財產、所得,或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而故不履行的情事,都將積極與行政執行分署合作追查,包括進行查封扣押財產、所得或向法院聲請管收等執行手段,請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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