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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 排除非屬健保法規定補助
衛生福利部(10/20)日表示,為落實健康臺灣醫療政策,明確政府健保財務責任及強化對健保資源投入,達成健保永續經營之目標,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將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補助排除計算。
衛福部指出,二代健保修法時,有鑑於補充保費主要由民眾及民營雇主負擔,政府整體保費負擔率將相對下降;基於照顧人民及強化政府財務責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政府負擔比率調高並定明為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六。有關用以計算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範圍之認列,二代健保實施初期,依過去計算政府負擔數觀念,係指政府依同法第27條及第34條規定負擔或補助之保費;經保險人按年核計結算後,政府負擔率如未達百分之三十六,則由主管機關依同法第3條第2項編列預算撥補。
惟嗣後考量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2項「依法令」之字義,計算範圍並未限定該法,原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5條,將政府依其他法律規定補助保險對象之保費及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政府補助原由雇主負擔之保費納入計算。然政府補助項目多屬社會福利範疇,納入政府負擔數計算,不僅混淆政府於社會保險之財務責任,且用以確保政府基本財務責任之差額撥補經費亦從而減少,嚴重影響健保財務健全。
為明確、強化政府負擔健保財務責任,並落實健康臺灣醫療政策,增加政府健保資源投入,確保健保永續經營,新修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將非屬健保法規定之補助,皆排除計算。因僅涉及政府撥補金額增加,原接受補助之民眾及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所屬雇主,其權益皆不受影響。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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