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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交通判決..你不可不注意的事 [複製連結]

SOGO榮譽會員

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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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13 13:26: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問題一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忽然跳出一
名男子, 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
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
少?錯多少?


問題二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
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櫃唱歌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
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
不治, 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問題三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準備通過了忠孝東路口,
你百分之百確定你是綠燈,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一名騎腳踏車的
男子不顧行人號誌,而強行從斑馬線上通過,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
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大家可以模擬一下,討論一下,提醒你答案會讓你很.....


*********************************************

免責申明;

!

我只是以陳述客觀事實的角度來解析這整件事情,
其中沒有我的判斷值或傾向,更沒有要引導任何人的意圖!!
其實我覺得這三句話真都非常的寫實,
法官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罪認定.....
只要你有關係~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一切都有關係


==================================================

事情是這樣的,如果沒有意外,台灣的法官是這樣認為的,任何一張駕
照,都是要受過一定程度的訓練和教育才能獲得的,所以你絕對無法推
託說你不知道法條,或是沒注意到什麼而導致什麼..


所以不論你拿的是哪張駕照,客觀事實上你就被認定是清楚了解道
路規則,且有保握能正確地應變處理各種狀況,且維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那行人呢?
不好意思,生下來就會走路,是不需要懂任何事的,行人是沒有受
過訓練的,更何況行人是這麼脆弱的肉體,要面對這些危險的交通工具。




相信你一定聽過,情、理、法


法只是最後的保障;
台灣是非常講究人權的民主國家
沒有任何事情! 會比死了一個人還嚴重
法你說的過去,不好意思,現在要先跟你算情和理;
簡單說;就是死者為大 道義責任。


第一個案例;
雖然行人無權走上高速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
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 錯50% 賠一半。


第二個案例;
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但該名行人並未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
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今日造成人員死傷,
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 錯50% 賠一半。


第三例最慘;
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該名行人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且依照現行交通法規
駕駛行經人行穿越道,皆須減速慢行,雖行人在紅燈時並沒有通行權,
但無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受到的保障
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本案之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
因為未減速慢行,而造成人員死傷,漠視行人安全的行為,
明顯有重大缺失,需負起本案所有的賠償,以符合人道精神和社會
正義。


以上三案例
若無法和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將依肇事致人於死,吊銷駕駛執
照。


寫到這,顯然和你預期的有出入,除非
只要你有關係~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一切都有關係!
你突然明白台灣的行人為什麼可以這麼屌的過馬路了吧 !


慢慢走,三五陳群邊走邊嬉鬧,邊走邊講電話,
明明你綠燈 他瞪你一眼還是慢慢走,
從馬路的分隔島跳出來,把快車道的你下出冷汗,


管他天橋、地下道、直線是最短的距離,
你是行人,真的不要怕
只要有斑馬線就走下去,管他什麼燈,
哪怕是下班時間的文化路、羅斯福路,
車再多又怎樣,有人叭你,
你就嗆他;幹!有種就把我撞死,
就算沒有斑馬線也別怕,闖高速公路的還有一半的勝算,
怕什麼!!

我以前想不懂
怎麼有砂石車會倒車再把人壓死,現在我全懂了
我們設身處地想一下,假如你是案三的駕駛
你開的是砂石車! ,第一下下去沒死成植物人
對方剛好是家中支柱,那真的賠起來是巨額


倒車~給他死
工會幫我出兩百萬,保險再來賠,我再貼幾百萬結案,人命是可以
買賣的!!

我有我的家庭
我的人生
你白目
我只好倒車.......

簡單來說
你想發財最快的方法
投保巨額的意外險
站在斑馬線上,等公車轉彎,摔倒頭往公車後輪去
你贏定了~
沒有一家敢不賠,但你花不到那是另外一回事.......


歡迎用力的轉
讓許多人根本不知道事情嚴重性的人,
警覺一下,中華民國是多麼注重人權的國家

附帶一提
以上三案例在歐美,可以反過來向死者家屬提出車輛損毀的求償
因為很簡單,你犯法再先,而導致我造成你的傷亡
我何錯之有,且你必須對你的錯誤行為負責。


●●●●●●●●●●●●●●●●●●●●●●●●●●●●●●●●●●●●●●●●●●●●●●●●

嗯...看到這..突然想到之前曾看過一篇文章...

文章內容也是提及到再台灣有一對外國人夫婦帶著小孩上街..
結果在上街的途中,因台灣的路霸使的人們都得走向馬路與車爭道....
而那名小孩卻遭到機車騎士擦撞到而雙方都倒地受傷..
在送醫的過程中,外國夫婦一直向機車騎士道歉...
而完全並沒有責怪機車騎士是如何撞倒小孩的意思..
是後向這對夫婦詢問下...才知到這對夫婦認為她們自己有錯在先..不得怪其他人....

有此可知外國人士是多麼的守法...
如果是本國人...可能第一句話就是.."幹X娘..是怎麼騎車的......."。
和大家分享∼∼


《 本帖最後由 臥蠶 於 2008-11-13 13: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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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13 13:35:15 |只看該作者
我上次在十字路口被一位逆向的歐巴桑嚇到,她竟罵我:你是沒眼睛在看喔!
我:........算了,當做遇到原始人好了!
正人說邪法,邪法也是正;
邪人說正法,正法也是邪!
當殺生為了護生時,殺生不再是罪孽;
當護生成了殺生時,護生不再是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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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13 18:19:20 |只看該作者
沒辦法
開車比較小.行人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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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8-11-15 14:03:21 |只看該作者
答案都跟我原本預期的不一樣...
看來我法律常識還是太薄弱!
感謝大大分享與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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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8-11-15 18:27:45 |只看該作者
1.沒有責任,2.沒有責任,3.行至行人穿越道未減速慢行,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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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8-11-20 23:27:12 |只看該作者
現在的台灣人根本就是沒有什麼法制觀念!
還都一個觀念...大車撞小車就是大車錯!
車撞人就是車的錯!
兩車相撞就是輕傷的錯!
= ="
不然就是大聲就是別人的錯!

常常遇到一些阿伯、阿桑不是逆向就是直接從小巷衝出來!
又不能趕他們也不能按喇叭!
到時候嚇到還要你下車付錢讓他們收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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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8-12-5 14:21:02 |只看該作者
嘿嘿 台灣還是有些觀念有點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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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08-12-6 07:00:57 |只看該作者
我遇到的情形才扯咧
        在新台五線南往北向,距離百福社區路口前約800公尺處,有一家東X運輸公司
的車場,裡面停的都是貨櫃拖車。因為該公司駕駛人員採分班制,所以車輛都需回此處
交接,該車場位於汐止往基隆方向的順向邊。另外,該運輸公司的貨櫃集散場,同樣是
在新台五線上,但卻設在車場的對向車道且距離百福社區的路口,大約有2500公尺
左右。
  於此,我先將該運輸公司原本的行車路線敘訴一下;從車場出車後往前直行,至百
福社區路口處迴轉,經過剛出車的車場,直行約30公尺過一座橋(約300公尺)在
直行至貨櫃集散場(約1370公尺)領取貨櫃。
  以上是標準的行車路線,但奇怪的事情發生了;該運輸公司有些司機很奇怪,在車
場的旁邊有一座橋(約距離30公尺處)因此橋為高架橋樑,所以橋的下方另有一條引
道,可以通到上方的平面車道,哪些司機為了貪圖省油,方便,於是不繞到百福社區迴
轉,而是採逆向行駛的方式,直接開往橋下的這條引道,在經由引道的銜接開上平面車
道再往貨櫃場,引道顧名思義都不會很寬,大約只有一台小客車再稍微寬一些的寬度,
此時若有一台貨櫃車,開進這條引道,哪所剩下的空間就更少了。
  可是這卻是常常發生的事,該東X運輸公司的駕駛靠著車大,就無視於其他車輛的
存在,不但違法闖單行道,逆向行駛不說,甚至連一點作錯事的感覺都沒有,完全沒有
絲毫的守法觀念。更甚者有的還猛按喇叭,要守法的人讓非法的人先過,會不會太扯了
一些???渾然不覺自己如此的作為,是否令其公司蒙羞。
  實在應該對"X亞運輸公司"提出抗議才對,不要放縱麾下所屬,為了區區可數的
省油獎金,而成了地方上眾人唾棄的對象。
  人家是財大氣粗的企業集團,我們這班市井小民憑什麼跟財團抗爭,拿什麼跟財團
較量。最終結果就是摸摸鼻子,自認倒楣。下次盡量不走這條路線可以吧!!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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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官僚 + 3 您的真誠回覆內容精闢,堪為表率,值得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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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08-12-6 14:49:53 |只看該作者
其實,我比較像往國外。

你的三個舉例,其實錯不在駕駛者。可是卻還是該理賠。真的很悶!!

國外反而是會論及誰隊錯裁判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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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09-1-2 15:27:37 |只看該作者
我怎ㄇ覺ㄉ法律好複雜喔~要多學學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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